国办印发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指导意见

11.06.2014  01:31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到2020年,全国农村居民住房、饮水和出行等基本条件明显改善,人居环境基本实现干净、整洁、便捷,建成一批各具特色的美丽宜居村庄。

  《意见》指出,目前我国农村人居环境总体水平仍然较低,在居住条件、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等方面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要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保障农民基本生活条件为底线,以村庄环境整治为重点,以建设宜居村庄为导向,通过长期艰苦努力,全面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

  《意见》明确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等基本原则,强调要按照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总体要求,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确定不同地区的具体目标、重点、方法和标准,防止生搬硬套和“一刀切”,防止大拆大建,慎砍树、禁挖山、不填湖、少拆房。

  《意见》提出了三方面的工作任务。一是规划先行,分类指导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编制和完善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合理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与建设标准,明确人居环境改善的重点和时序。加快编制建设活动较多以及需要加强保护村庄的规划,提出加强村民建房质量和风貌管控要求。

  二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全力保障基本生活条件,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危房改造任务,继续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实施新一轮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完善防灾减灾设施。大力开展村庄环境整治,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加强村庄公共空间整治。稳步推进宜居乡村建设,保护和修复自然景观和田园景观,建立健全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和民居保护和监管机制,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文化创意等产业。

  三是完善机制,持续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建立政府主导、村民参与、社会支持的投入机制,建立村庄公用设施的长效管护制度,建立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自下而上的民主决策机制,推行村内事“村民议村民定、村民建村民管”的实施机制。

  《意见》强调,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农村人居环境统计和评价机制。省级政府要对本地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负总责,规划及年度工作情况要及时报有关部门备案,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