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获通过

12.06.2014  18:46

9月28日,山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一下简称《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为加强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推进山西文化强省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据了解,列入《条例》范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传统口头文学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六大类。
  山西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目前全省共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105项,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72人,但许多技艺是通过口传心授的传统方式进行传承的,为保护工作带来不小的困难。《条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摸清“家底”。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发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确认、记录,并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同时,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要常开展传承活动,常随学徒不少于2人。《条例》还进一步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在尊重当地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设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制定专项保护规划,实施区域性整体保护。在文化生态保护区内从事生产、建设和开发,不得破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所依存的建(构)筑物、场所、遗迹等。

为了进一步推动社会力量参与非遗保护工作,《条例》还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或捐赠资金和实物,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的关键环节。条例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可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荐,也可由公民本人自行申请。如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履行传承义务,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将按照规定的程序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保护单位不履行义务也将被取消资格。在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将给予警告;已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或取得传承人资格的,将予以撤销,并责令返还项目保护费或传承人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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