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当事人其中一人死亡 本案分房契约是否失效

  【案情】   原告刘某某与丈夫李拉某(已故)一生共生育三个子女:长子李大某、次子李次某(已故)、女儿李某珍。被告贺某某系次子李次某之妻,李一、李二、李三系李次某之子女。1976年,原告刘某某与丈夫李拉某在文水县凤城镇某某村修建了四间半正房独院一处。1995年,李拉某去世,刘某某居住至今。李拉某去世后,刘某某与子女们对遗产的继承没有进行明确的分割和登记。登记机关以院落房产分割不明确为由拒绝给二原告进行登记,致使二原告的权益不能得到合法的保护。二原告提出诉讼请求:1. 法院

山西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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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应农民的诉求 专程送法到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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