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答记者问

16.08.2017  20:20

    近日,教育部印发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教育部财务司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此次《办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对主要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成为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制约和监督的重要制度设计,成为推动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手段,成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部高度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先后印发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程》《教育部直属高校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指南》《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工作制度》,成立了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完善了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建立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通报制度、整改情况检查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不断加强,对于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促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是审计工作的重要环节,是评价审计工作效果的重要标准,整改工作效果好坏直接关系到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实际工作中,一些问题屡审屡犯,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得不到根本性解决,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问题比较突出。究其原因,主要是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责任落实不力,一些单位仍存在拖延整改、选择性整改、表面整改、追责问责力度不够等情况,审计结果应用不充分,削弱了审计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

  审计署高度重视审计整改工作,要求各单位研究建立根治“屡审屡犯”的长效机制。教育部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要求,按照审计署有关审计整改工作部署,专门制定并印发了《办法》,有利于强化审计整改工作的严肃性,提升审计整改工作质量和效果,推进审计整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解决审计工作“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形成良好的“闭环”管理模式。

   问: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是什么?

  答:《办法》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规章制度中关于审计整改工作的要求和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细化、补充和完善。坚持兼收并蓄的原则,归纳总结了近年来审计署、有关省市审计整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加以借鉴和吸收。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了摸底,分析了当前审计整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不彻底的主要原因,听取了部分部属高校、直属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内部审计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办法》围绕“强化责任、全面规范、督查问责、成果应用”的思路,从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目标要求、整改报告、跟踪检查、对账销号、整改督查、问责通报、会商机制、联动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立体式的精细化管理,充分发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合力,确保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问:《办法》将如何落实审计整改责任?

  答:明确审计整改责任,加大惩戒问责力度,坚决维护审计意见的刚性约束力,坚决杜绝“破窗效应”,是切实破除“屡审屡犯”等顽疾的保障措施。一方面,《办法》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的责任主体是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现任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整改工作。离任被审计领导干部应当积极配合原任职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另一方面,《办法》与《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教党〔2017〕26号)进行了有效衔接,明确了追责问责的程序和主体。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和督查过程中,发现有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提出问责建议。教育部党组或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另外,经领导小组审定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整改不力造成重大影响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中提出的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

  答:实行对账销号制度,是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的“实招、硬招、真招”。教育部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审计报告提出审计问题清单;被审计单位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清单;内部审计部门开展跟踪检查,并将两个清单对接,实行对账销号。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已经整改到位的,予以销号;对整改不到位的,继续督促被审计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直至销号。

  要将对账销号制度落实、做细,必须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内部审计部门要提高审计报告和审计意见的科学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确保审计整改工作有据可依。二是被审计单位要认真采纳审计意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深入分析原因,逐项逐条进行整改,提高审计整改实效。三是内部审计部门要开展“全覆盖”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严格按照审计意见,逐项逐条分析评价整改措施,确保审计整改工作不走形式、不走过场。

   问:请介绍一下教育部将如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督查?

  答:在对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和对账销号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推动解决整改过程中的“疑难杂症”,《办法》提出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整改督查制度,具体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照审计报告,对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检查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确定审计整改重点督查对象和事项,编制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计划。对违规违纪问题严重、屡审屡犯、审计整改不力的,应当列为重点督查对象。督查组由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以及实施审计的相关审计人员组成。审计整改督查结束后,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督查情况汇总综合,评估整改总体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形成督查报告,向领导小组报告。

   问:教育部采取哪些措施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整改成果应用?

  答:为进一步强化审计整改成果应用,《办法》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完善审计整改会商机制,领导小组对审计揭示的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特别是涉及体制机制问题、历史遗留问题和其他疑难问题进行会商,研究解决措施,提出意见建议。二是完善审计整改联动机制。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推动和促进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内容,作为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年度考核、任职考核的重要依据;巡视部门应当将审计发现的问题列入巡视内容,并在巡视过程中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纪检部门应当认真核查处理审计移交的问题线索;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针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财务部门应当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作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依据。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一是接受教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实施审计整改,接受整改检查和督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有关工作。二是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内部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工作、教育部组织实施的其他专项审计等整改工作可以参照《办法》有关要求执行。三是《办法》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借鉴和参考有关做法,进一步完善审计整改制度,提高审计整改成效,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