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系统出实招服务纳税人 变更登记一次就能办妥

08.11.2017  05:53

  今日上午,太原市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召开千名税务干部会议,给全市税务系统干部戴“紧箍”,发布“10条禁令”和“36条服务措施”,出硬招规范税务人、出实招服务纳税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记者了解到,此次制定的“太原市税务系统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10条禁令”,着眼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营造“六最”税收环境,着力打破影响税收营商环境的“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对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及环节、擅自增加税收优惠的办理环节及资料、违反法定时限拖延办税等10项具体的违规和不当行为明令禁止,为太原市税务人立下了造环境、促转型的“硬规矩”。制定的“太原市税务系统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36条措施”,聚焦服务创新驱动和转型升级,聚焦促进小微企业发展,聚焦提升税务部门的服务水平,结合太原实际,对《全省税务系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实施意见》的28条措施在落实层面进行了细化,对部分事项在操作层面作了进一步明确,梳理出来能够马上实施的32条具体事项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创新性地提出了4条服务措施。

  “比如36条服务措施的第十一条,以前纳税人变更登记,必须登两次门,去两个系统。现在只需要去一个系统办一次就可以了。”太原市国税局有关负责人介绍,36条服务措施中,诸如大力推行网上自主办税、拓展网上办税功能、降低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土地出让转让环节契税税率、对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核定为0%、国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国地税联合编制《税务人员工作手册》和《纳税人办税手册》、国地税联办税收大讲堂等,打出了服务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为广大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的“组合拳”。○链接太原市税务系统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10条禁令

  一、禁止擅自增加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及环节;

  二、禁止擅自增加税收优惠的办理环节及资料;

  三、禁止违反规定随意约谈纳税人;

  四、禁止违反法定时限拖延办税;

  五、禁止违反规定要求纳税人报送涉税资料;

  六、禁止违反规定行使税收核定权;

  七、禁止违反规定程序和权限实施税务检查;

  八、禁止干涉纳税人自主选择申报缴税方式;

  九、禁止干涉纳税人自主选择办税软件及运维服务;

  十、禁止强制或指定纳税人接受中介机构服务。

  太原市税务系统全面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服务经济转型发展36条措施

  一、大力推行网上自主办税,纳税人按提示自助填写申报信息,自主上传电子档案资料,税务部门限时办结。

  二、拓展网上办税功能,实现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的一体化申报缴税。

  三、积极推动网上发票申领由邮政网点自动配送,减轻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负担,提高办税效率。

  四、小型微利企业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不再按月申报,一律采用按季度申报缴纳税款。

  五、实现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和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全员网上自行申报模式。

  六、将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减少小微企业报表报送次数。

  七、税收优惠资料由报税务机关备查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

  八、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

  九、为纳税人提供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查询,加大税收热点问题的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确定性的服务需求。

  十、取消信息补充采集环节,“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发生纳税义务可直接办理涉税事项。

  十一、在纳税人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或确认信息时,纳税人可到国、地税任何一方办理,国、地税双方互认,信息共享。

  十二、市国税、市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统一核定基数,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类似纳税人的核定结果基本相当。

  十三、市国税、市地税联合编制《税务人员工作手册》和《纳税人办税手册》,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办税模型,降低办税成本。纳税人和税务人员通过手册查找对应事项,就能明白办什么、谁来办、怎么办、什么时间办完、办完还有什么注意事项,从而实现办税事项明确具体,办税流程透明高效,征纳双方权责明晰,涉税风险可见可控,为电子税务局建设奠定基础。

  十四、市国税、市地税联办税收大讲堂,纳税人通过税收大讲堂即可全面了解国、地税双方的业务,避免了同一个事项重复在国税、地税咨询,提升税收大讲堂的实效,为太原市民办真事、真办事。

  十五、市国税、市地税联合选派千名税务干部入企开展服务,主动为企业献计献策,讲政策、送优惠、解难题,帮助企业完善财务制度,提升核算能力,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理财水平和经济效益。

  十六、将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扩大到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十七、对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其法人合伙人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十八、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涉及的股权奖励以及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应缴个人所得税一律按最长期限5年执行分期缴纳,在相关股权转让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对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可不予追征。

  十九、全民所有制企业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或者国有全资子公司,改制中资产评估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符合条件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以不征收入库,作为国家投资直接转增该企业国有资本金。

  二十一、对国有企业历史欠缴的地方税费,在改制重组过程中,经相关部门批准可以转增国有资本金。

  二十二、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二十三、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二十四、对国家鼓励类产业更新换代较快的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

  二十五、企业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允许在二年内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十六、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二十七、符合条件的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八、将从事鼓励类产业的企业土地出让转让环节契税税率由4%调整为3%。

  二十九、对国家鼓励类企业占用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地区耕地的,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取消提高50%征收的规定。

  三十、对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欠税,清缴确有困难的,可先将欠税清理入库,滞纳金延后征收。

  三十一、被兼并重组企业存在欠税的,凡已落实由兼并重组方承担清欠义务的,可将欠税转移给兼并重组方负责清缴,支持企业加快办理兼并重组手续。

  三十二、对增值税小微企业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三十三、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十四、对月销售额不超3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核定为0%。

  三十五、落实好煤炭等特定行业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分月预缴、按年计算的税收政策。

  三十六、对煤炭生产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给井下作业职工的艰苦岗位津贴,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