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检察机关开辟信访申诉便民通道 通过电视实现视频接访

15.04.2016  11:31
  本报讯(记者赵晓燕)过去,如果你在县里,想到省检察院反映问题,就算长途奔波到了省城,也未必能见到自己想见的人。近日,省检察院出台了《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申请监督告知》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刑事申诉告知》规定。今后,群众只需到就近的检察院,坐在接访电视前,想向全省检察机关的哪个工作人员反映问题,就可连线与其进行沟通。

    上述两项告知规定,民事方面,群众如不服人民法院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只要符合文件规定,即可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当事人自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之日起,或者再审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再审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日起二年内,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一次,管辖权为作出原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群众可到就近的检察院递交材料。就近检察院将按照《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接收、审查、向管辖检察院转送材料。刑事方面,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属于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群众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向省内就近的任何一个检察院反映诉求,管辖权为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法院所在地的同级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接收、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负责审查、办理、答复)。

    两项告知明确,省内所有检察院都要接受群众监督。群众要咨询事项、查询相关结果、收取法律文书,不用来回跑,就近的检察院将为其服务,联系承办单位、代为送达法律文书。检察机关超越职权的办理、答复,都是无效的。群众如通过信访反映问题不到接待场所,或滞留在接待场所,都是违法行为,将会受到治安处罚、甚至刑事处罚。未经许可严禁拍照、录音、录像。未经相关人员同意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可能要负法律责任。此外,省内所有检察院欢迎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同时,省内所有检察院已开通远程视频接访,来访群众提前预约后,坐在就近检察院内安装的接访电视跟前,可与想见的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见面,从而方便群众反映问题,节约时间,减轻群众经济负担。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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