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15家企业因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存在严重问题被处罚的通报

25.04.2016  14:08

晋环函[2016]248号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重点监控企业:

          根据国家关于“谁污染,谁监测,谁说清排污状况”的新的环保精神和环境保护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等的规定,依据国家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考核的要求,省环保厅对列入2016年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考核基数的重点监控企业在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对外网站公开自行监测信息的情况进行了抽查。经查,鸿富晋精密工业(太原)有限公司、国营东华机械厂、阳泉冀东水泥有限公司、长治市长北污水处理厂、长治市霍氏自备电力有限公司、阳城晋煤能源责任有限公司、朔州市污水处理厂、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介休市帅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偏关县大乘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山西东方恒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襄汾县星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存在严重问题(企业公开的情况截至到4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第31号令)第十六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四)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据此,省环保厅决定对鸿富晋精密工业(太原)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实施行政处罚并向全省通报。

    一、太原市

    鸿富晋精密工业(太原)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1、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未按照省环保厅的编制要求编写,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缺失。

2、2016年第1季度公开的废水监测结果中没有污染物排放单位、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且多个监测数据无监测项目名称。

3、2016年第1季度的厂界噪声监测结果未公开。

4、2015年1月8日和2月12日监测的1月份和2月份废水月度全指标数据同在3月19日公开,公开时间严重滞后;3月11日监测的3月份废水月度全指标监测结果在4月9日公开,公开不及时;4月9日监测的4月份废水月度全指标监测结果在5月7日公开,公开不及时;5月14日和6月10日监测的5月份和6月份废水月度全指标结果同在7月7日公开,公开时间严重滞后;7月8日监测的7月份废水月度全指标监测结果在8月5日公开,公开不及时。

5、2014年11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废水监测数据集中在10月8、9、13、14、16、17、20、21、22、23、24、27、29、30、31日公开,而不是按照国家规定每日及时公开;2014年12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10月30日至11月2日的废水监测数据、11月7日至9日的废水监测数据、14日至16日的废水监测数据、21日至23日的废水监测数据均一次性公开,不符合每日公开的时效性要求,且未公开废水月度全指标监测数据。

为此,省环保厅责成太原市环保局对鸿富晋精密工业(太原)有限公司处以2.8万元罚款并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个月内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报告处罚结果。

二、大同市

国营东华机械厂

存在问题:

1、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未按照省环保厅的编制要求编写,监测项目缺失,排放标准限值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内容有错误。

2、2016年、2015年委托实施自行监测的单位为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而该公司在我省仅可开展特种环境监测项目(烷基汞),不能开展其他环境监测业务。

3、2016年第1季度未公开厂界噪声、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结果。

4、2015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未公开。

5、2015年4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3月份废水监测结果未公开,厂界噪声公布的监测结果与监测点位对不上;6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5月份未开展重金属监测,也无未开展原因的说明;8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6月、7月未开展重金属监测,仅有噪声监测,也无未开展监测的原因说明。

为此,省环保厅责成大同市环保局对国营东华机械厂处以2.9   万元罚款并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个月内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报告处罚结果。

三、阳泉市

阳泉冀东水泥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1、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未按照省环保厅的编制要求编写,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缺失,废气排放执行的标准错误。

2、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中拟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或环保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实施手工监测,但目前仍未确定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影响了自行监测工作的开展。

3、2016年第1季度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缺失,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和厂界噪声的监测数据未公开。

4、2015年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缺失,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未公开,厂界噪声仅公开了第1季度和第3季度的监测结果。

5、2014年10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9月份无企业基础信息,且废气自测数据上传的是自动监测数据日均值;11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10月份自测结果显示为“2014年10月日均数据”,应改为“2014年10月自动监测数据”;12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11月公司基础信息中缺少“委托监测机构名称”栏目,看不到监测数据上传网上的时间,公开的为自动监测小时数据值,栏目却标为日均值,缺失11月3日至11月16日16时的废气监测数据。2014年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未公开。

为此,省环保厅责成阳泉市环保局对阳泉冀东水泥有限公司处以   2.9万元罚款并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个月内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报告处罚结果。

四、长治市

(一)长治市长北污水处理厂

存在问题:

1、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未按照省环保厅的编制要求编写,监测项目不全。

2、2016年1月份、2月份和3月份的废水月度全指标监测项目不全,第1季度厂界噪声监测数据未公开。

3、2015年4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2015年自行监测方案中废水月度指标缺失较多,3月份废水月度指标监测结果项目不全,无第一季度厂界噪声监测结果;6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在3月份通报中指出的问题依然存在,5月份公开的废水月度指标缺失较多;8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6月份、7月份废水月度指标监测数据未公开。

4、2014年10月初、11月初和12月初分别被省环保厅通报:9月份、10月份和11月份废水月度全指标监测数据未公开;2015年1月初被省厅通报:2014年12月无废水月度全指标监测结果,2014年第4季度无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二)长治市霍氏自备电力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1、2016年公司自行监测方案未按照省环保厅的编制要求编写,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缺失,监测频次不正确,开展自行监测的手段和方式缺失。

2、2016年1月份、2月份、3月份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未公开,第1季度的汞及其化合物和烟气黑度、厂界噪声、周边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未公开。

3、2015年未公开废气季度指标(汞及其化合物和烟气黑度)、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噪声、周边环境质量的监测数据。

4、2014年11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10月份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只公布到10月28日;12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11月份监测数据未按照国家和省环保厅规定的格式公开。2015年1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无2014年第4季度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为此,省环保厅责成长治市环保局对长治市长北污水处理厂和长治市霍氏自备电力有限公司各处以2.8万元罚款并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个月内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报告处罚结果。

五、晋城市

阳城晋煤能源责任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1、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未按照省环保厅的编制要求编写,该企业属于废气国控企业,却编写了废水监测的内容;方案中确定的公开时限与省环保厅的要求也不一致。

2、接受该公司委托为其实施手工自行监测的单位晋城煤业集团资源环境管理局环境监测站不是经省环保厅认定的社会检(监)测机构或通过省环保厅认定的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

3、2016年第1季度的废气季度指标(汞及其化合物和烟气黑度)、厂界噪声监测数据均未公开;1月份、2月份和3月份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也均未公开。

4、2015年4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公开的2015年自行监测方案打开后却为阳城电厂的监测方案,第1季度的废气季度指标(汞及其化合物和烟气黑度)监测数据和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未公开;6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自行监测方案栏目公开的是审核后未修改的监测方案,且监测指标缺失;8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6月份和7月份未公开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

为此,省环保厅责成晋城市环保局对阳城晋煤能源责任有限公司处以 2.9万元罚款并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个月内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报告处罚结果。

六、朔州市

朔州市污水处理厂

存在问题:

1、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未公开。

2、2016年1月份、2月份和3月份公开的废水监测数据没有监测日期,1月份、2月份、3月份的废水月度指标缺失较多,3月1日、30日和31日的废水监测数据未公开,第1季度的厂界噪声监测数据未公开。

3、2015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未公开。

4、2015年3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分阶段公开废水自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关于公开的时效性要求。4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自行监测方案中的废水监测指标缺失较多,3月份废水月度监测指标缺失较多,第1季度厂界噪声监测数据未公开;分阶段公开废水自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关于公开的时效性要求。6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5月份废水月度监测指标缺失,且分阶段公开废水自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关于公开的时效性要求。8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6月份、7月份废水月度监测指标缺失,且分阶段公开废水自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关于公开的时效性要求;未公开第2季度厂界噪声监测数据。

5、2014年10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9月份废水监测数据只公布到9月21日;11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10月份废水手工监测数据只公布到10月28日;12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分阶段公开废水自测结果,不符合国家关于公开的时效性要求;2015年1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2014年12月份缺少12月4日、31日的废水监测数据,未公开废水月度全指标监测结果,未公开第4季度厂界噪声监测结果,而且公开的监测数据没有监测日期。

为此,省环保厅责成朔州市环保局对朔州市污水处理厂处以   2.9万元罚款并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个月内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报告处罚结果。

七、晋中市

(一)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1、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未按照省环保厅的编制要求编写,手工监测内容仅有噪声部分,缺少废气的手工监测内容和周边环境质量监测内容,委托监测内容没有。方案中的监测手段与实际公开的监测结果中采用的手段不一致。

2、2016年第1季度公开的监测结果中监测点位和监测指标缺失严重,1月份、2月份、3月份的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未公开,废气的季度指标数据未公开。

3、2015年度自行监测年度报告未公开。

4、2015年自行监测方案中的监测手段(采用自动)与实际公开的监测结果中采用的手段(手工)不一致。

5、2015年2月份、3月份未开展自行监测,也无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说明;6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该企业为废气国控企业,但自行监测方案中仅有废气自动监测内容,缺失废气手动监测点位、监测项目和废气无组织监测内容,且5月份企业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缺失,未公开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8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6月份和7月份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缺失,未公开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且未公开第2季度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6、2015年1月初被省厅通报:无2014年第4季度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二)介休市帅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1、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未按照省环保厅的编制要求编写,监测项目缺失较多。

2、2016年1月份、2月份、3月份的废水月度指标缺失较多,第1季度的厂界噪声的监测点位不足,且仅有昼间监测结果,无夜间监测结果。

3、2015年4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自行监测方案中的废水月度指标缺失较多,且3月份废水月度指标监测结果项目缺失较多,第1季度厂界噪声监测点位不足,开展方式不正确;6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在3月份通报中指出的问题依然存在,5月份未公开废水月度指标监测数据;8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6月份、7月份废水月度指标缺失较多,且未公开第2季度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5、2014年10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9月份无废水月度全指标监测数据;11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10月废水手工监测数据只公布到10月29日,且废水月度全指标监测数据未公开;2015年1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无2014年第4季度厂界噪声监测结果。

为此,省环保厅责成晋中市环保局分别对山西平遥峰岩煤焦集团有限公司和介休市帅达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分别处以 2.9 万元罚款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个月内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报告处罚结果。

八、运城市

(一)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1、2016年未公开1月份和2月份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厂界夜间噪声监测时段在昼间完成,排放单位不正确。

2、2015年3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在“未开展自行监测原因”栏目里有“临时性停产”五个字,但没有相关证明;4月初和6月初被省厅环保通报:自行监测方案中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指标不全;2015年8月至12月未公开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

(二)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1、2016年第1季度的厂界噪声每个监测点位只监测昼间噪声或者夜间噪声,不是昼间、夜间均监测,同时夜间噪声监测时段在昼间完成,排放单位也不正确。

2、2015年6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无2014年年度监测报告,且未公开5月份废水月度全指标监测数据;8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噪声监测点位不足。

3、2014年12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11月份无废水月度全指标监测数据;2015年1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2014年12月缺少12月30日、31日的废水监测数据,且无废水月度全指标监测数据,无第4季度厂界噪声监测数据。

为此,省环保厅责成运城市环保局对山西银光华盛镁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山西青山化工有限公司分别处以2.9 万元罚款并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个月内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报告处罚结果。

九、忻州市

偏关县大乘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存在问题:

1、2016年公司自行监测方案未按照省环保厅的编制要求编写,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项目(汞及其化合物和烟气黑度)缺失,监测手段不清,一种污染物选择了两种自行监测手段。

2、2016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周指标监测频次为每月一次,严重不符合要求,厂界夜间噪声监测数据未公开,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数据未公开。

3、2015年6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未公开5月份废气月度指标和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8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6月份、7月份废气月度指标监测无具体日期,且无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2015年9月25日至12月19日期间无监测结果,也无未开展自行监测的原因说明。

4、2014年10月初和11月初分别被省环保厅通报:9月份和10月份颗粒物月度监测数据未公开。

为此,省环保厅责成忻州市环保局对偏关县大乘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处以2.9万元罚款并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个月内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报告处罚结果。

十、临汾市

(一)山西东方恒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1、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未公开。

2、2016年1月份、2月份、3月份的废气有组织排放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缺失较多,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未公开,第1季度的厂界噪声监测结果未公开,3月份缺2次废气周指标(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监测数据。

3、2015年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未公开。

4、2015年4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自行监测方案不是方案,是一份监测报告,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有缺失,3月份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缺失较多,未公开废气季度指标和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未公开第一季度厂界噪声监测数据;6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3月份通报中指出的问题依然存在,5月份未公开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且缺1次废气周指标(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监测数据;8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6月份、7月份企业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缺失较多,未公开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

(二)襄汾县星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

存在问题:

1、2016年自行监测方案未公开。

2、2016年1月份、2月份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缺失较多,未公开废气季度指标和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未公开第1季度厂界噪声监测数据。

3、2015年年度自行监测报告未公开。

4、2015年4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自行监测方案缺少手工监测内容,以监督性监测代替;3月份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缺失较多,未公开季度指标和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未公开第1季度厂界噪声监测数据;6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3月份通报中指出的问题依然存在,5月份未公开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结果;8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6月份、7月份企业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缺失较多,未公开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数据,未公开第2季度厂界噪声监测数据。

为此,省环保厅责成临汾市环保局分别对山西东方恒略精密铸造有限公司和襄汾县星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焦化厂分别处以2.9 万元罚款并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个月内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报告处罚结果。

十一:吕梁市

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存在问题:

1、2016年公司自行监测方案未按照省环保厅的编制要求编写,废气有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缺失较多,无组织排放的监测点位缺失,监测项目没有,完成自行监测手段不清楚,承担自行监测的单位不清楚。

2、2016年1月份、2月份、3月份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缺失,未公开废气季度指标的监测结果,废气无组织排放仅有结果数值,无项目名称、排放单位、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第1季度的厂界夜间噪声监测结果未公开,昼间噪声监测点位缺失严重;

3、2015年4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中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缺失较多,缺少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监测内容,3月份未公开废气的月度指标、季度指标和废气无组织排放排放的监测数据,未公开第1季度厂界噪声监测数据;6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3月份通报中指出的问题依然存在,5月份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缺失,未公开废气的月度指标和废气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数据;8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6月份、7月份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缺失,未公开废气的月度指标和废气无组织排放排放的监测数据。

4、2014年11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10月份未公开颗粒物月度指标监测数据;2015年1月初被省环保厅通报:2014年12月缺少12月25日至31日的废气监测数据,无第4季度厂界噪声监测数据。

          为此,省环保厅责成吕梁市环保局对山西华鑫煤焦化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处以 2.9万元罚款并在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在1个月内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报告处罚结果。

                                山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