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将17类大病及所有恶性肿瘤纳入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

18.08.2016  12:37

黄河新闻网讯(记者 刘亚男) 重性精神疾病、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17类大病+所有恶性肿瘤”将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的救助范围,“低保户”、“三无人员”、见义勇为者、低收入困难群众及因病致贫家庭的重病患者纳入救助对象,给予门诊救助、住院救助、大病关怀等5项医疗救助。日前,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大太原市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为百姓送上暖民心惠民生的好政策。

太原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实行的新办法主要是进一步扩大了救助对象范围。新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对象有三大类,第一类是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第二类是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第三类是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同时,住院救助比例由个人自负部分的60%调整为政策范围内的70%。重点救助对象在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各类保险和补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由之前的60%调整为按政策范围内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

并且加大了对重特大疾病的救助力度。一是,救助病种增加。相比目前执行的93号文件“13类大病+7种癌症”和省政府最新晋政办发〔2015〕98号文件“17类大病+7种癌症”,新办法救助病种扩展为“17类大病+所有恶性肿瘤”,救助病种有了进一步突破。二是,对患重特大疾病病种的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所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比例均不受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限制。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出院时需向医院索要诊疗“明细单”,救助机构凭“明细单”中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比例予以救助。

 

(一)医疗救助对象

1.重点救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和享受40%救济对象是医疗救助的重点救助对象。

2.低收入救助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统称低收入救助对象)。

3.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统称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

各县(市、区)要结合资金筹集情况和各自实际,除保障重点救助对象外,要逐步将低收入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积极探索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工作。低收入救助对象与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的救助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重点加大对重病、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以及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纳入救助范围。

(二)医疗救助方式

1.资助“参保”“参合”。每年9-12月份,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缴费期,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数据进行审核确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

2.门诊救助。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可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等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

3.住院救助。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按个人负担住院费的10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享受40%救济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救助对象可适当降低救助比例。对属于重特大疾病病种的,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不受定点医院限制)。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15000元。

4.大病关怀。重点救助对象身患重特大疾病,病情处于晚期,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5.其他形式的救助。各县(市、区)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充分利用整合慈善、捐赠等方面的资源,逐步建立完善慈善援助、爱心捐助等制度,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三)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重特大疾病病种。实施意见列入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救助范围的病种有: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巨结肠、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特困儿童重度感音性耳聋、各类恶性肿瘤。今后我市重特大疾病病种的增加,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大病门诊救助。重点救助对象患以下不属于住院治疗的病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救助: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尿毒症(肾透析)、血友病,根据票据在扣除城镇医保、新农合报销后,按住院救助比例进行救助。未列入城镇医保报销目录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持当年三甲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给予3万元/年的医疗救助。苯丙酮尿症,门诊治疗时服用低/无苯丙氨酸配方粉和低/无苯丙氨酸蛋白粉所产生的费用,根据票据,按70%比例进行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制定。

(四)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定点医院对重点救助对象在院期间,经各项保险报销后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根据医疗救助机构提供的救助比例给予减免,医疗救助机构对产生的救助费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非定点医院结算服务程序。救助对象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在出院后及时持相关材料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并出具医院诊断书和住院结算票据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五)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

太原市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在本地申请医疗救助。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困难居民须到居住地申请医疗救助。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划以外或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但居住不满一年的困难居民,须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申请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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