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让困难群众病有所医

19.08.2016  01:02

     太原新闻网讯(记者 贾军红) 救助对象范围扩大、住院救助比例提高、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增加……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救助制度,加大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力度,市民政局于去年12月至今年5月进行多次调研和讨论,在征求人社、卫生、财政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市委、市政府批准,我市日前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是8月17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的。

全市完善医疗救助制度 开展重特大疾病救助工作新闻发布会现场

    医疗救助对象范围扩大至三类人群

    新办法规定的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有三大类,第一类是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户);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和享受40%的救济对象。第二类是低收入救助对象,包括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等困难群众。第三类是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主要是指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重病患者。

    新办法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资金筹集情况和各自实际,除保障重点救助对象外,要逐步将低收入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积极探索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救助工作,扩大救助面。

    住院救助比例由现行60%提高到政策范围内的70%

    新办法规定,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按个人负担住院费的100%给予救助。城乡低保对象、在乡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重点优抚对象、见义勇为者以及享受40%的救济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以及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后,扣除社会互助帮困等因素,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救助对象可适当降低救助比例。

    除住院救助外,新办法还对门诊救助进行了进一步明确规定。门诊救助的重点是因患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自负费用较高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可通过发放医疗救助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定点药店购药等形式给予定期定额救助。

    另外,每年9至12月份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期,县(市、区)民政部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对重点救助对象“参保”、“参合”数据进行审核确定,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补贴,对特困供养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对象给予全额或定额资助。各县(市、区)还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充分利用整合慈善、捐赠等方面的资源,逐步建立完善慈善援助、爱心捐助等制度,进一步减轻城乡困难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扩展为“17类大病+所有恶性肿瘤”

    新办法对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有了进一步突破,在原先基础上扩展为“17类大病+所有恶性肿瘤”,主要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重性精神疾病、急性心肌梗塞、I型糖尿病、甲亢、脑梗死、唇腭裂、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耐多药肺结核、苯丙酮尿症、儿童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巨结肠、儿童先天性肥厚性幽门狭窄、特困儿童重度感音性耳聋、各类恶性肿瘤。今后,我市重特大疾病病种的增加,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的规定执行。

    对患重特大疾病病种的重点救助对象,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80%的比例给予救助,且所有重特大疾病的救助比例均不受医疗救助定点医院的限制。住院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原则上不低于15000元。

    关于大病门诊救助,新办法规定,重点救助对象患以下不属于住院治疗的病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救助: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尿毒症(肾透析)、血友病,根据票据在扣除城镇医保、新农合报销后,按住院救助比例进行救助。未列入城镇医保报销目录的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城市医疗救助对象),持当年三甲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给予3万元/年的医疗救助。苯丙酮尿症,门诊治疗时服用低/无苯丙氨酸配方粉和低/无苯丙氨酸蛋白粉所产生的费用,根据票据,按70%比例进行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由各县(市、区)民政局制定。

    此外,对于重点救助对象身患重特大疾病且病情处于晚期的,还可给予一次性的大病关怀救助,原则上不超过5000元。

    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

    新办法规定,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对重点救助对象在院期间,经各项保险报销后产生的政策范围内的自负费用,根据医疗救助机构提供的救助比例给予减免,医疗救助机构对产生的救助费用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记者了解到,除了各县(市区)一批定点医院以外,去年确定的我市首批12家市级定点医院分别为:太原市中心医院、太原市人民医院、太原市第二人民医院、太原市第三人民医院、太原市第四人民医院、太原市第八人民医院、太原市精神病医院、太原市妇幼保健医院、太原市中医医院、太原市社会福利精神康宁医院、山西华晋骨科医院、太原爱尔眼科医院。随着条件的不断成熟,我市还会进一步拓展和扩大市级乃至省级定点医院数量,最大限度地方便困难群众就医。

    救助对象如果在非定点医院住院申请医疗救助,应在出院后及时持相关材料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社区、村(居)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并出具医院诊断书和住院结算票据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救助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新办法还规定,太原市户籍居民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的,应在本地申请医疗救助。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且在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困难居民须到居住地申请医疗救助。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划以外或者居住地在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但居住不满一年的困难居民,须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申请医疗救助。另外,由于救助政策的调整,城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出院时需向医院索要诊疗“明细单”,救助机构凭“明细单”中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比例予以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