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日报》专栏11:我市首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者被拘留

07.12.2015  17:08

本报讯 本是一片孝心,却因为不知法而犯法。11月24日,公安小店分局营盘派出所行政拘留一名违法燃放烟花爆竹人员马某。据悉,马某是我市第一个因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被警方行政拘留的人。

11月20日19时许,营盘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称,并州南路电机厂宿舍院内有人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接警后,民警迅速出动,来到电机厂宿舍,在一片空地上,看到大量鞭炮碎屑,此外还有四筒已经燃放了的礼花弹,而放炮者已经离开。有居民向民警反映,放炮的是一名50岁左右的男子,但具体住址和姓名不知道。民警叮嘱居民,若再见到此人,让他来一趟营盘派出所。11月24日,放炮的男子马某来到营盘派出所,承认自己的确在11月20日违法燃放烟花爆竹。

原来,马某是吕梁人,今年刚来太原打工。前段时间,老家的父亲生病,自己却无法回家照顾,心中十分惦念。11月20日,听说父亲病情有所好转,马某十分欣喜,于是想按照老家的风俗放放炮,除晦气。当日15时许,他专门前往清徐县一商店内购买了四筒礼花弹和千响鞭炮。19时许,他在小店区并州南路电机厂宿舍院内将购买的烟花爆竹燃放。

孝顺老人本无错,但应该在知法守法的前提下。民警向他详细说明了我市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依法将违法人员马某行政拘留2日,罚款300元。马某对此心服口服。

警方再次提醒广大市民,我市迎泽区(孟家井乡除外)、杏花岭区(小返乡除外)、万柏林区(王封乡、化客头乡除外)、小店区(西温庄乡、刘家堡乡、北格镇除外)、尖草坪区(西马乡、马头水乡、柏坂乡、阳曲镇除外)、晋源区(姚村镇、晋源镇、晋祠镇除外)行政区域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人、批准人,分别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为彻底铲除市区燃放烟花爆竹陋习,11月17日,市公安局下发有关通知,决定加大对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处罚力度。通知明确,违反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第六条第一、二款的,除按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处罚外,还要按照《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拘留。(杨沫、樊俊峰)

注:此文刊登于2015年12月7日《太原日报》2版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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