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2018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标准确定

14.06.2018  07:41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医保中心获悉,我市2018年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标准确定。2017年全省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1547元,作为我省2017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照相关规定,从2018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3077元作为缴纳三项保险费的工资基数;高于2017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15387元作为缴纳三项保险费的工资基数。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按3077元/月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目前为每人每年96元)从个人账户中予以划拨缴纳。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的农民工缴费工资基数按实际申报,但不得低于5128元/月,不得高于1538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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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缴存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太原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