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 太原市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28.06.2018  07:41
7月起缴存基数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的相关规定,自7月1日起,我市开始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如有逾期调整的企业,应从7月份开始补缴。

  据公积金中心介绍,从7月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7年1月至12月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确定后,在本缴存年度内不得变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月平均工资=职工本人年工资总额÷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具体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同时还包括按月、按季、按年发放的属于工资总额范围的奖励性工资。

  其中,2018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或者新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以第二个月的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2018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当月工资为缴存基数。这两种情况缴存基数在本年度内不再进行调整。

  本年度的缴存基数实行上下限控制,上限不得超过18030元,下限不得低于太原市最低工资标准(迎泽区、尖草坪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晋源区、小店区、古交市1700元;清徐县1600元;阳曲县1500元;娄烦县1400元)。职工月缴存额必须四舍五入到元(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的计算结果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后相加得出职工月缴存额)。最高月缴存额为4327元(其中:单位2164元,个人2163元)。最低月缴存额为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万柏林区、尖草坪区、晋源区、古交市为170元(其中:单位85元,个人85元);清徐县为160元(其中:单位80元,个人80元);阳曲县为150元(其中:单位75元,个人75元);娄烦县为140元(其中:单位70元,个人70元)。

  如果单位不进行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在办理2018年度缴存基数调整业务时,应提交书面说明,并按照相应程序审查核实。

  除缴存基数变化外,缴存比例也有新的调整,企业单位执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最高不得超过12%,单位可在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保持不变,仍按原标准执行。缴存比例一律取整数,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按照《太原市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相关事项的规定》(并公积金〔2015〕19号)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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