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两规并流”

27.06.2014  13:14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为 《意见》)现已正式印发,并开始施行。6月26日,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今后,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轨,无论从缴费档次、财政补助标准到养老金待遇水平都将实现统一。

        ■缴费标准12个档次 可自主选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三部分构成。凡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均可在户籍地参加。

        其中,个人缴费部分,缴费标准设为12个档次,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参保人可依据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多缴多得。

        《意见》是将过去城居社保、新农村社保设置的 100元至1000元10个缴费档次、100元至500元5个缴费档次,统一归并为100元至2000元12个档次,并增设1500元、2000元两个档次,以满足不同收入人群的需要。

        ■满足三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保险

        凡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并在我省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即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另外,要强调的是,城居社保或新农村社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意见》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意见》实施之月起,可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困难群体养老保险费可由政府代缴

        《意见》中提到,居民养老保险中政府补贴部分,还将分为基础养老金补贴(出口补)及缴费补贴(入口补)。政府将对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今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将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最低补贴标准为:缴100元补30元、缴200元补35元、缴300元补40元、缴400元补50元、缴500元至600元补60元、缴700元至900元补70元、缴1000元至2000元补80元。但是,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不能冲抵个人缴费。此外,对于重度残疾人、低保户等缴费困难的群体,当地政府要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迁户、死亡,账户余额可转移、继承

        缴费期间,参保人员因某种原因进行户籍迁移或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若参保人员在待遇领取期间死亡,养老金将从次月起将停止支付。其家属也可依法对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进行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