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局召开全市露天煤矿用地改革试点推进会

22.06.2017  15:47


6月22日,全市露天煤矿用地改革试点推进会在市国土资源局召开。保德、宁武、原平、五台、河曲、偏关6个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和9个煤矿企业代表参加了会议。市国土局李军局长主持会议。
会上,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露天采矿用地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1〕8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山西省中煤平朔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露天煤矿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13 〕715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山西省露天矿开展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2〕1393号)文件要求,对我市露天采矿用地方式改革试点,促进矿产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农民权益,保障露天采矿用地企业的用地需求作了安排部署。
会议要求各企业做好三项工作,一是做好年度用地计划和复垦规划的编制工作。各试点企业编制三年(2018-2020)的年度用地计划和复垦规划方案,确保矿产和土地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确保土地复垦到位。方案需在10月底前逐级报省厅进行审查。通过审查后,各试点矿山企业按照年度用地计划和复垦规划开展采矿和复垦工作。今后不再按年度上报年度用地计划。生产过程中确需修改年度用地计划和复垦规划进行修改,逐级报省厅审查。相关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确保企业按时完成复垦还地工作,确保农民权益不受损失。二要做好复垦验收工作。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土地复垦验收工作,要确保同一地块5年内(年度用地计划下达后第一次办理临时用地之日起算)完成复垦还地。企业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及时向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申请验收。并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56号)要求,提供验收调查报告及相关图件、规划设计执行报告、质量评估报告、检测等其他报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会同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并将验收结果予以公告。验收后,要及时将验收成果向市国土资源局和省厅进行报备。市局要做好复垦验收的监督检查工作,要组织专家对已完成复垦验收的地块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地块要及时向省厅进行报告,省厅将暂停该矿山的试点工作,直至整改到位。三要做好还地后的再利用工作。还地后,土地复垦为农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验收合格后的5年内对土地复垦效果进行跟踪评价,并提出改善农用地质量的建议和措施。对于复垦后形成的集中连片耕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因地制宜,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切实增进农民福祉,维护农民权益。
李军局长提出三点要求,一是所涉企业要高度重视,一把手要把这项要放在心上,抓在手上,全力推进;第二要明确任务和目标;三要把握好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完成;四要做好各项工作,要经得起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