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修订草案)》审议通过

03.11.2014  12:41

    原标题: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停业最高罚5万

    今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今后,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可向城市公共客运企业派驻机构或人员。将公交安全纳入地方性法规,在全国来看属首家。“现行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19年,其中许多条款已经不符合我省当前实际,亟待修改。”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而在我省还存在城市公共客运运营和监管体制不统一等情况。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临汾等市的公交企业为国有企业,公交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普遍较高;忻州、吕梁等城市主要是挂靠经营,即个体运输业户将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此外,全省城市公共客运监管部门不统一,有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监管,有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有的由客运管理机构监管,造成事前许可与事后监管政策尺度不一,运营秩序亟待规范。由于历史原因,我省城市公共客运还存在城市公交与班线营运两种经营模式,城市公交车与班线车辆之间无序竞争的问题比较突出,监管部门缺乏有力的监管手段,制约了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发展。为更好服务百姓出行,我省将此条例的修订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修订草案)》,通过7章53条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公共客运的属性定位、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制度保障、乘客权益保护、安全与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今后,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为更好地维护城市公共客运治安管理,今后,公安机关可向城市公共客运企业派驻机构或人员,维护城市公共客运秩序,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公交安全纳入地方性法规,在全国来看尚属首家。

    记者从省交通厅了解到,截至2013年底,我省共有公交企业104个、公交车辆10903辆、从业人员28515人、共有营运线路1119条、年运送乘客13.66亿人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