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最高罚5万

03.11.2014  17:26

   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修订草案)》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这是公共客运条例运行19年来首次修订;将公交安全纳入地方性法规,在全国属首次

  11月2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修订草案)》已经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原则审议通过。今后,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可向城市公共客运企业派驻机构或人员。将公交安全纳入地方性法规,在全国来看属首家。“现行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暂行条例》自1995年10月1日施行至今已19年,其中许多条款已经不符合我省当前实际,亟待修改。”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而在我省还存在城市公共客运运营和监管体制不统一等情况。太原、大同、阳泉、长治、晋城、临汾等市的公交企业为国有企业,公交行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普遍较高;忻州、吕梁等城市主要是挂靠经营,即个体运输业户将车辆登记在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此外,全省城市公共客运监管部门不统一,有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直接监管,有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监管,有的由客运管理机构监管,造成事前许可与事后监管政策尺度不一,运营秩序亟待规范。由于历史原因,我省城市公共客运还存在城市公交与班线营运两种经营模式,城市公交车与班线车辆之间无序竞争的问题比较突出,监管部门缺乏有力的监管手段,制约了城乡公交一体化的发展。为更好服务百姓出行,我省将此条例的修订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修订草案)》,通过7章53条具体内容进一步明确了城市公共客运的属性定位、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制度保障、乘客权益保护、安全与应急管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今后,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停业、歇业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为更好地维护城市公共客运治安管理,今后,公安机关可向城市公共客运企业派驻机构或人员,维护城市公共客运秩序,查处相关违法行为。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公交安全纳入地方性法规,在全国来看尚属首家。

  记者从省交通厅了解到,截至2013年底,我省共有公交企业104个、公交车辆10903辆、从业人员28515人、共有营运线路1119条、年运送乘客13.66亿人次。

   ○对话

   为什么出租车校车未纳入条例?

  今年7月28日,省政府法制办曾就《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有一条内容为:“出租车司机经第一乘客同意,可搭载他人。”该条款颇受社会关注,被认为将为出租车“拼客”正名。

  然而,此次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修订草案)》,却删除了相关内容,原因是什么?记者采访了省政府法制办相关负责人。

  问:之前的征求意见稿显示,出租车也将纳入条例管理,最终为什么删除相关内容?

  答:就在征求意见阶段,10月21日交通运输部颁布了《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规定》共7章54条,对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运营服务、监督管理、退出机制及法律责任做出了详细明确的规定,解决了出租汽车管理无法可依的现状,且针对性和操作性较强,因此,在我省的《客运条例(修订草案)》中就不再将出租汽车管理纳入。

  问:校车是否也属于城市公共客运管理范畴?

  答:校车和免费接送车辆管理不适用本《条例》。鉴于《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对校车管理已做出明确规定,《客运条例(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校车和免费接送车辆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解读

   公交站点设在哪儿大伙儿将更有话语权

  鼓励发展快速公共交通系统(BRT)和自行车慢行交通系统;新建规模居住区,政府应同步进行交通评估;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可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即将实施的《山西省城市公共客运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有哪些条款将改善百姓公共出行,新增条款哪些和百姓利益有关,记者邀请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对条例进行解读。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向农村、旅游景点延伸

  “城市公共客运是社会公益性事业,在城市交通中居主导地位,应当优先发展。”省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表示,对于城市公共客运这一社会公益事业如何发展,《条例(修订草案)》明确提出了以下3方面的鼓励政策:

  鼓励城市公共客运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城市公共客运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鼓励相邻城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协商、统筹配置城市公共客运资源,鼓励城市公共客运向具备安全通行条件的周边农村、学校、旅游景点延伸;鼓励发展快速公共交通系统(BRT)和公共自行车慢行交通系统,鼓励各级政府和公交企业采购和使用电力、燃气、甲醇等新能源、新技术的节能环保车型、车辆。

   新建规模居住区应同步进行交通评估

  公交站点设在哪里合适,一座城市的客运汽车站如何布局,今后百姓也有更多话语权。《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公共客运专项规划,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将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土地用途。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综合开发收益、设施或者车辆取得的广告和租赁等其他收益,应用于公共客运车辆的购置、维护和基础设施建设。

  今后,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居住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大型建设项目,市、县政府都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划建设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应当与建设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因城市发展需要等原因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应经交通主管部门同意。

   应针对特殊群体乘车制定优惠政策

  城市公共客运票价,今后将统一执行政府定价。政府定价时要依据营运成本、居民收入、消费价格指数和政府财力状况等因素,来确定票价。

  此外,政府还应协调运力保障和优惠政策制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因破产、解散、被取消经营权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营运时,应由当地政府组织交通运输、财政、公安等部门采取应对措施,保持公共客运的连续性。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和学生等特殊群体乘坐城市公共客运车辆的优惠政策,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件、范围、优惠标准以及优惠凭证办理程序。

  出现以下4类情形,政府就应给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

  执行政府定价造成的政策性亏损;执行优惠乘车政策减少的收入;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国家或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擅自改装车辆禁止从事城市公共客运

  《条例(修订草案)》对于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的企业、车辆均做了明确规定。想要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应当符合以下7类条件:

  有企业法人资格;有符合要求的营运车辆、场站设施;有相应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有合理、可行的营运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制度;有载明服务质量、安全应急保障措施、票制票价、社会责任等承诺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检测不合格、报废或者擅自改装的车辆,禁止从事城市公共客运。

  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期限为5年至10年,具体经营期限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经营权禁止转让、出租。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营运。确需暂停或者终止营运的,应提前60天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应当在暂停或者终止运营10天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在站点张贴告示。

   想当城市公共汽车驾驶员要符合4个条件

  想要成为一名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年龄须在60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3年内无较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记录;通过设区的市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或者其认可的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组织的服务规范、车辆维修和安全应急知识考核。

  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应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培训,并建立驾驶员安全考核机制。对一年内有3次违规不良记录的,应离岗培训,未经考试合格不得上岗。

   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可允许公共汽车双向通行

  为推进公交优先,《条例(修订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通行条件、交通流量、出行方式等因素,设置公交专用道、优先通行信号系统。符合条件的单行道和禁止转向的路口,可以允许公共汽(电)车双向通行、转向。

  法律责任界定方面,今后,对于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占用、移动、拆除、损坏城市公共客运设施、转让、出租或者变相转让、出租城市公共客运营运权的,将被处于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追抢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中途甩客,或者未携带车辆运营证运营的,经营者将被处于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记者要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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