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管理办法

典当合同中的综合总费用和当金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作者:刘子薇   【案情】 被告邓安秀系被告晏永文的儿媳,二人因资金周转需要陆续向原告借款,其中2012年5月21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段晓波向被告晏永文的女儿邱志贤转账45万元。2012年12月31日,被告晏永文及其儿子晏文江向原告出具证明一份:“本人晏文刚借段晓波陆拾伍万元正,其中叁拾万零柒仟元正2012年本人已拿。但本人欠段晓波所有的钱包括2013年1月1日的欠条在内总共欠段晓波人民币陆拾伍万元正。同意叁拾贰万元正(320000元)转入晏艳红邮政账号6221884350014336495”。2013年1月1日,被告邓安秀、晏文江、晏永文向原告出具结算借条一份:“今借到段晓波人民币现金陆拾伍万元正(650000),已用挖机日立240型号、成工铲车502型号作抵押。借期六个月。利息已付贰万贰仟贰佰元正(22200元)”,该份借条中晏文江以“晏文刚”署名。同日,原告向被告邓安秀、晏永文出具当票一份,双方约定用挖掘机和装载机典当换取650000元当金。当票出具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段晓波分别于2013年1月1日和2013年1月4日向案外人晏艳红转账60000元和260000元。几日后,原、被告双方补签《典当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典当金额为650000元,典当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起至2013年7月1日,当金利息月利率为0. 法院

大学生把典当行当保险柜:21元可保管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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