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化政治生态·实现弊革风清:晋中对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红线

14.12.2014  14:22

    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更不能替政法机关拍板定案

     批示特有的效力客观上促成了一些重大疑难案件的快速解决,但这种特事特办的方式带来“程序违法”的消极影响也显而易见,同时也给个别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徇私枉法辟出捷径。近日,晋中市对党政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办案划出红线,明确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一律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的规定》由晋中市委政法委出台,晋中市委办公厅以通知形式转发全市。规定共十条,其中第二条以八种方式明确了插手干预司法个案的种种表现:如,不得以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预个案;不得指令司法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立案或者不予立案;不得妨碍、阻挠对案件的调查处理;不得默许或者授意亲属、身边工作人员以自己的名义,干扰执法办案;不得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方式,对案件定性或者实体处理提出意见;不得阻挠、拖延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得指令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情;不得有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影响司法机关执法办案的行为。

   对党政领导干部如何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规定指出:对到本部门上访的涉法涉诉信访群众,应引导到政法机关反映问题;对收到的涉法涉诉群众来访信件,应按照程序转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党政领导干部对来自群众反映司法机关执法办案中存在问题的举告,可以依法按程序批转,但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更不能替政法机关拍板定案。

   规定提出,当领导干部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时,应主动申请回避。司法机关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过问案件登记、备案、报告制度,排除权力、关系、人情、金钱干扰,促进廉洁司法、公正办案。

   对违反法定程序干预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规定强调“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规定实行问责;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一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其他严重后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左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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