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下半年山西省流通领域农资质量抽查检验结果公示

14.03.2017  01:17

2016年下半年,山西省工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对全省流通领域农资质量进行了抽查检验,现将抽检结果公示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抽检的农资品种有复混肥料、磷肥、微生物菌肥、有机肥等。共抽检全省11个市辖区内的139户农资经营企业321批化肥,经检验,合格316批,不合格5批。

二、农资不合格项分析


1、总养分含量:总养分主要是指化肥中元素氮、有效五氧化二磷和氧化钾含量的总和,是复混肥料最主要的技术指标,对土壤培肥地力,改善作物品质,提高作物产量有着及其重要作用。总养分含量低,直接影响植物(农作物)的生长和产量。

2、氧化钾含量:复混肥料中的钾含量用氧化钾含量表示。钾元素的营养功效可以提高光合作用的强度,促进作物体内淀粉和糖的形成,增强作物的抗逆性和抗病能力,还能提高作物对氮的吸收利用。适量施用钾肥,能使植物不易倒伏,增强抗旱、抗寒、抗病能力,并促进开花结实,籽粒饱满。

3、氯离子含量:复混肥料中的氯离子通常是由原料中的氯化钾或氯化铵等带入,氯离子较多时,不利于糖转化为淀粉,块根和块茎作物的淀粉含量会降低;氯离子含量3%以上的复混肥料如未标注含氯会造成产品用在忌氯作物上,可能导致品质下降、减产甚至绝产。

三、农资市场评价

从下半年的抽检结果看,农资质量合格率达到98.4%,较上半年有所提高,但农资质量事关农民增收,农业生产安全,仍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农资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1、虚假宣传、虚假标注。一些化肥明明不具备某种功能,却以“多元”“增产”“高效”“高浓度”等诱人之词虚假宣传、虚假标注,误导、欺诈消费者。

2、包装标识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一是包装袋标明的产品名称与执行的国家标准不对应、不相符。如产品名称为“硝酸磷肥”而标注的标准是复合肥料的“GB15063-2009”;二是包装袋标明的中量元素、微量元素不符合《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GB18382-2011)要求。

3、内在质量问题严重。主要是主含量达不到标准要求,有害物质超标等。

四、不合格产品处置

对此次抽检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农资,省工商局已将结果通报相关市工商局,要求市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对辖区内农资经营企业加强监管。同时,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及时公示案件查处情况。

附件: 2016年下半年山西省流通领域农资质量抽查检验结果不合格汇总表  

                      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