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朋友追债 非法拘禁他人领刑6个月

24.07.2015  16:44

本网讯( 杨卓璇 黄俊良)为帮朋友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并侮辱殴打欠债人,近日,刘洋被平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王强与李峰在经营基督教平陆县某种业有限公司期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索要债务,2012年12月9日15时许,王强和其外甥王东、张国及刘洋驾车来到平陆县三门镇禹庙村,将李峰骗至河南省陕县宾馆。王强、张国、刘洋三人对李峰轮流看管,并对李峰实施侮辱和殴打,迫使李峰签署还款协议。后王强让李峰给家里打电话准备钱,李峰家人报案。2012年12月12日,王强在陕县一民居内被民警抓获,刘洋和王东等人驾车逃跑,逃跑途中将被害人李峰丢弃半路,致使李峰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60余小时,并造成李峰肺挫伤和面部轻微伤。

法院认为,刘洋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并侮辱殴打李峰,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洋非法拘禁被害人时间较长,有侮辱,殴打情节,且有犯罪前科,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刘洋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刘洋有期徒刑6个月。(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律链接:

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三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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