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

19.04.2016  11:51

 

平陆县人民法院 黄俊良

 

案情

史某和张某于2007年10月1日,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育有一女张乙,现就读于平陆县某幼儿园。两人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债权债务。现原告史某请求法院,判令女儿张乙随自己生活,张某每月承担孩子抚育费600元至成年。被告张某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

判决

一、原、被告同居期间所生女儿张乙随原告生活。二、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给付孩子张乙抚育费156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考虑到孩子现随原告生活,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孩子以随原告生活为宜,由被告承担孩子的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孩子一次性每月抚养费600元至成年,数额明显过高,应合理确定为每月100元至18周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法律链接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责任编辑:武文静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