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陪审案件中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09.12.2015  13:17

 

 

作者:胡夏冰

目前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正在按照中央的要求和部署,积极稳妥地在部分地区进行改革试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改革人民陪审员的审判职权,“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为了适应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改革的需要,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案件事实认定方面的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在陪审案件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一、建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基础

众所周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务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人民陪审员在参与案件审理时,没有实质性地参与到案件审理中来,真正做到与法官同职同权。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往往成为职业法官的“陪衬员”,在许多情况下是法院缓解审理工作压力的途径,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一些陪审案件存在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议而不决”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当具有的司法民主、司法透明、司法监督、司法公信等功能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充分体现出来。

产生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的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但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在于,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职权的规定不尽科学合理。按照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与职业法官具有相同权利和义务,他们除了不能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外,同职业法官一样,都享有认定案件事实和决定法律适用问题的权力。审理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具有专业的法律思维,熟练掌握法律法规的内在含义和基本精神。要做到这一点,人民陪审员必须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培训。但是,人民陪审员大都来自普通民众,他们一般没有受过专门的法学教育,不具备法学专业知识。因此,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审理和决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容易导致人民陪审员在案件审理中不敢、也不愿或者不能独立发表意见,只是简单地附和职业法官观点的局面,由此出现陪审案件名为人民陪审员陪审、实为法官独审的现象。

为了从根本上扭转这种局面,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案件中的作用,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对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进行改革,将人民陪审员与职业法官同职同权,调整为人民陪审员只负责认定案件事实,法律适用问题完全由职业法官负责。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的这种变化,符合陪审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司法活动的基本规律。因为人民陪审员的优势在于认定案件事实,而不是审理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是通过一定程序选拔出来的、具有健全心智的公民,他们具有一般人的识别和分析事物的能力,能够对社会矛盾纠纷作出理性的判断。案件事实的认定通常不需要具备法律专业知识,只要具有正常的思维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公民就可以对案件事实作出判定。因为案件事实问题不同于法律问题,前者是关于某一事件或行为是否存在或者发生的问题,它不是对已经存在或者发生的事实或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评价。人民陪审员尽管没有接受法学教育,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但是他们完全有能力对有关证据进行分析和识别,凭借自己的日常生活经验和普通情感,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因此,改革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让人民陪审员只参与认定案件事实,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有利于发挥人民陪审员富有社会阅历、具有判断能力、反映大众情感等优势。

人民陪审员审判职权改革,为在陪审案件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奠定了基础。为了保证人民陪审员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应当通过有效方式将案件事实真相充分展现在人民陪审员面前。如何向人民陪审员证明案件事实真相,使人民陪审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这往往需要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因此,让训练有素的职业律师参与到陪审案件中,帮助当事人从事案件事实的证明活动,对于人民陪审员正确履行事实认定职能具有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对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产生了强烈需要。

二、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主要理由

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判断,应当在陪审案件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规定采取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必须由律师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陪审案件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是由陪审案件的特性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决定的。

采取陪审制方式审理的案件,通常都是涉及群体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以及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具体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这些案件不仅涉及重大利益,具有重大影响,而且社会公众对案件处理的认识也存在重大分歧。一般来说,需要陪审制审理的案件,证据材料往往十分复杂,案件事实认定通常较为困难。当事人大都缺少法律专业知识,不具备诉讼的基本技能,不知道如何调查收集证据并向法庭证明案件事实。如果缺少律师的参与,案件事实可能就会无法揭示出来。在案件事实没有查明的情况下作出裁判,显然违背了司法的公正性。

因此,在实行陪审制的国家和地区,案件审理通常采取对抗制方式进行。陪审制与对抗制具有内在联系,而与职权主义存在着天然的对立。在我国实行由人民陪审员负责认定案件事实的改革背景下,同样需要在陪审案件中建立对抗制的诉讼模式,由双方当事人在法庭上向人民陪审员提出案件的有关证据,并且向人民陪审员展示案件事实真相,让人民陪审员通过开庭审理活动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

人民陪审员认定案件事实只能在案件公开审理的法庭中进行。在开庭审理活动之外,人民陪审员不能接触证据材料,无权查明案件事实,更不能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心证。案件事实只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确定。也就是说,庭审活动是人民陪审员认定事实的唯一空间,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只能来源于庭审活动中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证明。那么,如何在庭审活动这个有限的空间范围内,让人民陪审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准确判断,这对不具备诉讼技能的当事人来说,显然是一个现实挑战。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有必要发挥具有专业知识和诉讼技能的律师的作用,让他们辅助当事人调查收集证据,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进行质证和认证。这样,不仅有助于弥补当事人诉讼能力的不足,而且能够保证案件事实得到准确的认定。

在陪审案件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可以提高陪审案件的审判效率。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他们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实务技能,往往能够准确把握证明案件事实的方法和技巧,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将案件事实充分揭露出来,并恰当地说服人民陪审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信。同时,职业律师与法官具有相同的知识背景,他们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能够进行很好的沟通和交流。这样有利于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的快速审理。如果在陪审案件中缺少职业律师的参与,人民陪审员可能会花费较长时间探知案件事实,不能及时对事实问题形成正确认识。这无疑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从域外的情况来看,在陪审案件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是国际社会较为通行的做法。在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都建立了较为成熟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不仅在陪审案件中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而且在其他案件中也都采取强制律师代理的方式,规定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由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否则其诉讼行为无效。如韩国法律规定,采取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必须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如果被告人没有聘请律师,法官应当为被告人指定律师为其辩护。我国台湾地区也规定,实行陪审制的案件必须由律师代理进行。在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当事人主义诉讼体制的国家,尽管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但是,由于其采取对抗制诉讼模式,案件事实由当事人负责查明,法官或者陪审员通过在庭审中聆听当事人的辩论,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法律没有规定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案件,特别是陪审制审理的案件,都由律师代理诉讼。可以说,离开了律师的诉讼参与,英美法系国家的陪审案件基本上无法正常审理。

三、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建构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强制律师代理制度,陪审案件中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更是处于空白状态。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实行的是任意代理制度。按照规定,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审理是否聘请律师代理诉讼,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愿,法院不得强行要求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论。但是,对于陪审制审理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陪审案件中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缺失,既不利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陪审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上规定,实行陪审制审理的案件,应当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

应当看到,四中全会已经就强制律师代理制度进行了初步部署,规定“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这标志着我国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已经开始受到重视。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不仅适用于申诉案件,而且应当适用于陪审案件。我们要紧紧抓住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有利时机,从陪审案件审理的实情出发,建立具有符合我国陪审案件审理实际需要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简单地讲,我国陪审案件中的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方面的内容:

一是建立陪审案件中强制律师代理制度的适用程序。法院认为案件应当依法采取陪审制方式审理时,应当告知当事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没有律师代理的,不得开庭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律师的代理权利,为律师从事代理活动提供便利。

二是建立强制律师代理的法律援助制度。对于经济确实困难、聘不起律师的当事人,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让具有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代理诉讼活动。同时,尽快建立公职律师制度,让政府设立的公职律师为弱势群体免费提供律师代理服务。

三是完善强制律师代理的费用支付制度。在陪审案件中,律师代理费采取由败诉方承担的原则。在诉讼中败诉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支付胜诉方律师的代理费,以此通过增加律师代理费的方式加大对败诉方的惩处力度。(转自2015年12月9日人发法院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机关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政府采购意向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