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11.04.2016  12:52

 

晋国资产权函〔2016〕185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限期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2015年8月21日,我委下发《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度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年度检查的通知》(晋国资产权〔2015〕48号),要求各企业对产权登记办理情况进行自查。2015年12月,我委对省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进行了全面复查。通过复查发现,各省属企业在产权登记工作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登记企业户数不完整、办理登记不及时等问题。山西省审计厅在《山西省审计厅关于省国资委主任朱晓明同志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决定》(晋审经责决[2016]9号)中也揭示出各企业产权登记不到位,存在应登未登的问题,并责令我委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督促各企业90日内补办产权登记。

为进一步做好省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切实做到应登尽登的要求,经研究,我委决定对省属企业中应登未登企业进行限期办理产权登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范围

截止2016年3月31日,纳入《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9号)规定范围,应进行产权登记,但尚未办理登记的企业。

二、  工作程序

对于应登未登的企业,要按照《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操作指南》的要求进行填报,属于因特殊情况导致资料不全的,要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1、登记企业在产权登记信息系统录入基础数据时,经济行为发生在2012年6月30日之前的,在《基本信息表》——产权登记情形中选择“补录历史数据”;经济行为发生在2012年6月30日之后的,在《基本信息表》——产权登记情形中选择相应项目填写。并在“标记”中选择对应选项,对缺失的资料做好记录后,提供其他与之相关的资料报集团公司审核;

2、集团公司在提交产权登记《申请》中,要按照合规性资料目录的序列,说明缺少资料的种类与名称,并明确处理措施和限时整改后报省国资委审批。

三、时间要求

各集团公司必须于2016年4月30日前,完成应登未登企业的产权登记基础资料和数据录入的审核工作,并将相关信息报至省国资委。

四、工作要求

1、集团公司负责人必须高度重视此次产权登记限期办理工作,要将产权登记工作明确落实到职能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确保按时完成产权登记限期办理工作。

2、在收到本通知后,各企业要尽快组织开展工作,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国资委产权处和省产权事务中心联系。

3、省国资委将对本次产权登记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对未按要求完成工作的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4、对2016年3月31日之后发生经济行为的事项,各企业要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做好日常产权登记工作。要将对产权登记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到“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工作职责,是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的义务”上来,防止应登未登情况的再次发生。切实做到应登尽登、应登即登、登则准确。

联 系 人:黄炜(产权管理处)   司芳(省产权事务中心)

        联系电话:0351-7218066     0351-7218381

 

 

                                                                山西省国资委

                                                        2016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