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城 立案登记改革的预热前行

27.04.2015  12:06

通讯员 王生虎 牛培珍

 

从今年5月1日开始,全国法院立案登记改革正式施行,由立案审查制转变为立案登记制,从而为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及社会长期关注的“立案难”问题,从体制机制上可以说作出了釜底抽薪大动作的改革,力度空前。

“立案难”问题,多年来广受全社会关注,特别是曾经出现了一些群众的合理诉权,因囿于立案审查过于严苛,未能立案,造成权益未能及时得到保护而致损害的典型事件,引起社会对立案制度的诟病和不满。中央司改首先从立案窗口登记立案开启,体现了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体恤民意、执政为民的理念。当前,基层法院以及社会群众都很关注此项改革,也都对转变之后可能带来的一系列问题积极预制、预研、探索经验。阳城县人民法院作为基层人民法院也不例外,该院院党组及班子“一班人”对此高度重视,并为此作出了多项立案工作改革举措,以此努力适应立案登记改革工作新常态。目前,主要做了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增窗口,强服务”,做好“加法”便民诉。

这天一大早,三、四个五十多岁的群众一起走进了立案庭。一见到有当事人进来,立案庭新设的法律咨询窗口的工作人员马上站了起来,微笑着问到:“请问您需要什么帮助?”

“别人欠我们的工资不给该怎么办?”其中一人满面愁容的问到。

工作人员仔细耐心的询问了当事人的情况,说到:“你们这个属于追索劳动报酬,可以立案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请您回去准备好诉状、身份证复印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来立案就可以了。”说着,又把“起诉状怎么写”、“诉讼的程序”“诉讼风险告知书”等相关宣传材料递到他们手中。

“你们拿上仔细看看,有什么不懂得随时问我们就可以了。”“好的好的,谢谢你们。”说着,几个人满意的拿着资料走出了立案庭。

立案庭每天都会有很多群众咨询法律问题,阳城法院窗口接待干警总是不断提醒自己“耐心、耐心、再耐心!细心、细心、再细心!”,急群众之所急,为方便群众诉讼提供最大帮助,这是她们乐意和引以为荣的事。

在当前的司法改革大环境下,阳城法院立案工作坚持便利诉讼原则,首先新增法律咨询、证据收转等窗口,既便利了当事人参与诉讼,又方便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审判;同时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给每个来立案的当事人发放廉政监督卡及诉讼风险告知书,将登记、立案等活动纳入群众的监督之下,增强了司法公信力。

二、“快准稳,强效率”,群众诉累尽量减。

一位浙江的当事人要来阳城立案,打电话询问了立案需要的手续后,两天后来到法院立案。立案庭负责立案登记的工作人员审查了当事人准备的手续后,发现形式要件齐全,可以登记立案,立刻拿给庭长审批。然后通知当事人交纳案件受理费,按立案工作流程,受理后的案件都是由各审判庭室书记员下午统一来拿;但是考虑到当事人路途遥远,工作人员在与审判庭取得联系并说明情况后,立刻带着案卷与当事人到审判庭与主审法官见面并办理下一步的手续,以减轻当事人来回跑的负担。当事人当时激动的说:“你们的态度真好,效率真高啊!”

这只是立案庭经常发生事件的一个缩影。怎样做到快立案、快送达、快移送,为群众着想,方便群众诉讼是立案登记改革后,阳城立案接待干警一直琢磨的重点。

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当事人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起诉,均要当场登记立案并予以书面回复,坚决杜绝不收取材料、不予答复、不作书面裁定的“三不”现象。坚持及时高效的原则,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

三、“明规定,强救助”,保障群众打官司。

前不久,阳城县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伤的后果,伤亡者亲属来立案庭起诉保险公司予以赔偿,但是却因家庭困难交不起诉讼费,立案庭通过帮助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后,使伤亡者亲属顺利立案进行了诉讼,得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该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规范了诉讼费缓、减、免工作细则,从而为立案干警正确执行司法救助工作提供了依据。例如:同意缓交诉讼费的案件,审判庭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缓交期限至作出裁判时。有关数据显示,2015年一到四月份,阳城法院共计缓交诉讼费案件22件,缓交诉讼费223240元。“让每一位有困难的群众都打得起官司”,是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体现。

四、“当保则保莫迟疑”,诉前保全利执行。

这天,一位公司的负责人急匆匆的走进立案庭,着急的问到与他们签约的另一家公司面临破产,但是还拖欠着他们公司一笔货款,而且对方公司存在恶意转移财产的嫌疑,现在应该怎么办,现场还提供了合同与对方欠款的相关证据。意识到情况紧急,负责立案的干警马上告知其可以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其提供财产保全的申请与担保。之后在该负责人提供了相关手续后,立案庭立刻在48小时内做出财产保全书面裁定,并且及时到银行对被申请公司的账户予以冻结。在法院采取了保全措施后不久,两家公司就到法院和解,解决了久拖不决的纠纷。

诉前财产保全,又称诉前保全,它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受理前,因情况紧急,为了不使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依法采取的一种民事强制措施。诉前保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被申请人的财产不被转移,隐匿,有利于判后执行;大量的诉前保全案件,经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并在法院的协调之下,往往达成诉前和解,即便在诉前未达成和解的,在诉讼中,被告也愿意与原告尽早处理双方的纠纷,达成调解。它不仅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审判的严肃性有着积极的意义,故保全、执行符合立法旨归,让法律真正成为一支利剑,增强民众对法律的公信力和依赖性。

五、“能调则调化矛盾”,化解干戈促和谐。

近年来,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大幅上升,审判工作的压力越来越大,积压的案件越多,群众的怨言也越多。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下发了多个涉及诉前调解的重要文件,积极倡导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阳城法院在充分利用当地政法委牵头建立的矛盾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机制基础上,着力加强诉前调解机制的完善及工作开展,对一些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尽量在诉前了结,以司法便民为宗旨,让矛盾在亲民和便捷下得到化解。2014年该院立案庭诉前调解案件199件,收到较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在立案环节积极引导当事人在自愿、合法原则下进行诉前调解,非对抗性和平协商,以达到解决矛盾迅速、简易、低廉的目的。有利于减少当事人诉累,缓解法院的审判压力,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阳城法院的立案改革正在扬帆试航,他们有理由相信:只要掌握了司法海洋潮涨浪涌潮汐变化的规律,基层司改的航程就会走的更稳、更远、更耐久!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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