闯红灯与信用挂钩须依法有据

05.09.2015  07:57

连日来,一场针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闯红灯行为的大规模运动式治理,在深圳展开。8月25日,深圳市交警局相关负责人透露,该局正在与多家征信机构联合建立深圳交通参与者征信体系,意将交通违法与个人信用贷款、买房等挂钩,以此遏制行人闯红灯等交通违法行为。(《法制日报》8月30日)

闯红灯过马路是社会顽疾,给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执法带来很大压力,无论是罚款、“戴绿帽”似乎效果都不大,将闯红灯违法行为纳入个人征信体系,影响其贷款、买房、就业、保险等,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限”,以此来遏制闯红灯交通违法行为。应该说,这体现了交警部门“猛药治疴”的决心。

但是,社会征信体系涉及人们生存、生活、社会交往等重大公民权利,将信用管理作为管理手段,务须建立在法治基础之上。闯红灯作为一种轻微违法行为,成为公民信用污点,须有充足的法律依据,不能因为行政管理的方便,而让公民付出与其违法行为不相对称的法律代价。

一是,国家层面尚没有就“信用”立法,社会信用管理体系还很不完善,记录个人信用污点并发挥多部门联合惩戒的作用,应该慎之又慎。闯红灯作为交通违法行为,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专门法律规制,如果行政处罚之外再施以社会信用体系的“恶评”,本身属于法外施法,在国家法律缺乏的情况下,至少也应有部门规章或地方立法等依据。

二是,征信体系是社会系统工程,不能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搞单兵突击,而且征信一般与民事契约、经济活动关联,交通违法主要应立足于交通执法本身解决,否则会适得其反,让征信体系因为滥用而混乱不堪。

三是,闯红灯属于轻微违法,交通处罚重在宣传教育和引导,简单以行政强制、信用惩戒强推文明素质建设,不但缺乏民意基础,而且效果堪忧。试想,社会对刑满释放者都包容接纳,考驾照、买房等都不受限制歧视,闯了红灯就留下“信用污点”,处处受限,岂不荒唐?

闯红灯要严加整治,但务须依法有据,治理闯红灯本身也不能“闯红灯”。(作者为广西自由撰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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