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气象局权利责任清单

11.04.2016  13:05

  一、行政许可

(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职权名称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责任事项

1、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

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中国气象局规定的使用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作《防雷装置设计核准意见书》或《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四条 。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职权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职权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条)第六条“对施放气球单位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按规定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不得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组织审查,进行现场核实,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制作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4、送达责任:送达《施放气球单位资质证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无资质从业,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等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作出撤销资质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条例》第四十三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职权名称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职权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3项)(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117项)第79项“项目名称: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

3.《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施放气球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至少提前5天、施放系留气球至少提前3天向施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许可机构)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如实填写《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提供《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施放环境、施放期间的气象条件等条件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作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并制作书面决定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可能危及飞行安全的施放气球活动由许可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批准施放范围。

4、送达责任:送达书面决定,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根据检查情况,对无资质、超资质从业,或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放活动许可,以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等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并依法作出撤销施放许可活动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4.《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行政处罚

(一)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职权名称

危害气象设施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预警信号专用传播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危害气象设施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职权名称

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进行涉外气象探测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职权名称

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处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造成危害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 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职权名称

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处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非法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一)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 非法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一)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的。”                                 

5.《山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二)传播虚假气象灾害信息的;(三)未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发布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五)非法向社会传播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职权名称

非法向社会传播天气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预警信号的处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向社会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二)广播、电视、报纸、电信等媒体未按照要求播发、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三)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3.《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广播、电视等媒体和固定网、移动网、因特网等通信网络不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实时预警信号的。”

4.《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二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二)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

5.《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二)不按规定及时增播、插播重要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和更新气象预报的;(三)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四)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名称

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二)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四)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名称

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1.《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从事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出具虚假论证报告的;(四)涂改、伪造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书面评审意见。”

3.《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未经气候可行性论证的;(二)委托不具备气候可行性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                 

  4.《山西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单位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而未进行,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气候可性论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八)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职权名称

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者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处罚

职权依据

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三)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备案或未按规定汇交气象探测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九)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职权名称

使用不符合规定气象资料的处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审查的。”

2.《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或者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二)伪造气象资料或者其他原始资料的。” 

3.《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7号令)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处罚结果纳入气象信息服务单位信用信息统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一)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在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气象信息服务中中涉嫌使用不合规定的气象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职权名称

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二)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三)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四)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五)不按要求使用从国内外交换来的气象资料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气象资料使用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一)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职权名称

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处罚

职权依据

1.《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停止向其提供气象资料。”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有偿转让或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二) 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职权名称

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活动的处罚

职权依据

1.《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非法获取的气象资料,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二)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向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汇交气象探测原始资料的;(四)转让或者提供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给第三方的。”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涉外气象资料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三)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职权名称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

  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195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作业场地,扰乱作业秩序的;(二)损毁和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与设施的;(三)非法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的;(四)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活动的;(六)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及时停止作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四)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职权名称

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九条 “ 违反本法规定,不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或者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不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作业资格;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四)未经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的。”         

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第195号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侵占作业场地,扰乱作业秩序的;(二)损毁和擅自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与设施的;(三)非法取得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专用设备的;(四)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五)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活动的;(六)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七)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及时停止作业,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定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规定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五)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职权名称

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施放气球资质管理等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施放气球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六)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职权名称

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1.《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四十三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升放的;(二)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的;(三)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的;(四)未及时报告升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五)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升放的。”

2.《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年检不合格的施放气球单位在整改期间施放气球的;(二)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的;(三)未指定专人值守的;(四)施放系留气球未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的;(五)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使用无《施放气球资质证》的单位施放气球的;(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七)违反施放气球安全要求的其他行为”。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施放气球安全管理等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施放气球 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七)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名称

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七条 “ 违反本法规定,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3.《山西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依法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未安装的;(二)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三)防雷装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四) 拒绝接受法定防雷检测单位对防雷装置依法实施检测的;(五)擅自变动、损毁防雷装置的;(六)擅自向社会发布雷电预警预报信息的;(七)隐瞒不报或者不配合调查和鉴定雷电灾害的;(八)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防雷装置或者产品的;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安装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八)违反防雷工作资质管理规定等的处罚

职权名称

违反防雷工作资质管理规定等的处罚

职权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的;”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二)超出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等级从事相关活动的;”

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证书的;(三)未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资质证书已失效,承接防雷工程的;(四)超出资质等级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防雷检测、设计、施工资质管理等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十九)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的处罚

职权名称

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的处罚

职权依据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的;(四)防雷装置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的。”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文件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等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三十四条 。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十)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名称

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处罚

职权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的 。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三)已有防雷装置,拒绝进行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 。 

  3.《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防雷装置安装、设计、施工、检测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十一)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职权名称

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处罚

职权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对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重大雷电灾害事故隐瞒不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十二)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职权名称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三十九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气象行政许可申请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

3. 《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单位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

                                                                            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6.《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行政许可申请人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十三)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职权名称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四十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撤销该行政许可,可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属于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气象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二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撤销其许可证书;被许可单位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5号)第二十七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资质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被许可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一条“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的,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撤销其许可证书,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二十五条“被许可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认定机构或者许可机构按照权限给予警告,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已取得资质或者施放活动许可的,撤销其《施放气球资质证》或者施放活动许可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被许可人涉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照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处罚法》。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行政强制

(一)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职权名称

限期恢复原状、限期拆除

职权依据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设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对违法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人处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或者恢复原状的,由气象主管机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对逾期拒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对未采取恢复原状或采取拆除措施的,依法作出限期恢复状或限期拆除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对恢复原状或拆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报、报告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解决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加处罚款

职权名称

加处罚款

职权依据

1.《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查明当事人是否到期不缴纳罚款。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期限、方式和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作出是否加处罚款的决定。

3.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加处罚款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责任:跟踪罚款缴纳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行政检查

(一)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职权名称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

职权依据

  1、《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设有气象台站的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本部门气象实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2、《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现场调查、取证。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通报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直接通报、报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或根据举报提供的线索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改正。跟踪改正落实情况,拒不改正的,依法查处。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通报有关部门查处;有关部门未及时查处的,直接报告、通报地方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查处。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尙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以及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无线电管理、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不履行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职责行为的。”

(二)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

职权名称

行业气象台站气象工作的监督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气象工作的指导、监管和行业管理”。

2、《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制定气象行业规划和政策,完善气象行业法规和标准,强化气象行业监督,加强气象行业协调、指导和服务,合理配置国家对气象行业的投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对行业气象台站执行气象标准、规范、规定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三)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职权名称

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职权依据

1、《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的购买和使用情况的定期检查,将检查情况逐级报告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踪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四)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管

职权名称

防雷减灾工作的监管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2、《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第十六条第一款“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3、《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检测活动,以及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和个人、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开展日常巡查、专项监督检查。加强雷电灾害防雷重点领域、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跟踪落实整改情况,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报告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

3、事后管理责任:跟踪督促依法处置工作。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以及以欺骗贿赂的手段获取资质的,加强对当事人再次申请资质认定的监管。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五)对气象学会和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职权名称

对气象学会和行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职权依据

1、《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本级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专业人员的从业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气象学会开展施放气球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六)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职权名称

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职权依据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必须在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内,严格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作业规程进行,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的指挥、管理和监督,确保作业安全”。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加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指挥、管理和监督,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资格、作业过程、设备转让和年检等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七)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职权名称

对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

1、《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放气球活动的监督管理。施放气球单位应当主动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与安全检查,并按照要求做好有关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施放气球场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查阅或者要求被检查单位报送有关材料;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监督检查;(一)施放气球单位是否具有资质证、作业人员是否取得资格证;(二)施放气球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并获得批准;(三)施放气球的时间、地点、种类和数量等是否与所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四)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五)气球的施放是否符合有关安全要求和条件”。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对施放气球单位和个人、利用气球开展各种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监督检查,组织施放气球活动的日常巡查、实地检查。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八)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职权名称

对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

职权依据

  1、《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2、《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第二款“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向其营业执照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气象信息发布、传播和气象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

2、  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管

职权名称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管。

职权依据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等二十九条第一款“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组织开展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气象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管。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十)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管

职权名称

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管

职权依据

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会同教育部门组织对学校开展气象灾害防御教育的监督。

  2、处置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3、事后管理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并跟监测。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七十三条。

2、《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五、行政裁决

职权名称

雷电灾害鉴定

职权依据

1、《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责任事项

1、调查责任:根据当事人申请或接到下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组织防雷专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鉴定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结果,做出雷电灾害鉴定结论。

3、送达责任∶将雷电灾害鉴定结论送达申请人,并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部门。

4、事后监管责任:督促、指导遭受雷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相应的雷电灾害防护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六、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七条第三款“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专家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对提供决策依据的有关单位给予奖惩。”

                                                                                                      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九条“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气象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制定对在气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奖励的范围、条件、程序、数量、标准等。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依据奖励实施方案,组织推荐工作,并对入选人员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对拟表彰对象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举报。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对在气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七、其他行政权力

(一)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职权名称

气象信息服务单位建立气象探测站(点)备案

职权依据

1.《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五条“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基本气象资料,避免重复建设气象探测站(点)。确需建站获取资料的,建站单位应当将拟建气象探测站(点)的地理位置、经纬度坐标、探测气象要素类型、仪器设备、资料传输、存储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测时段等相关信息报探测站(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出具汇交凭证。”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备案申请,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备案,出具登记备案文书。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备案文书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备案单位从事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职权名称

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国家重大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和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以及城乡规划编制中,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避免、减轻气象灾害的影响。”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评审通过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的依据。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三) 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

职权名称

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

职权依据

1.《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12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参加汇交、共享的气象探测资料,应当经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审核。”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及时告知不予受理的决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申请材料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对汇交、共享气象探测资料的审核申请材料进行预审、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书面审核结论,法定告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作出合格的书面决定,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五条 。

2.《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 。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四)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职权名称

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

职权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受理;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审查责任: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3.决定责任:经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4.送达责任: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依法送达。

5.事后责任: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问责依据

1.《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长治市气象局

201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