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当老赖“后盾”,该罚

26.09.2016  13:35

我们领导在开会,不便接听电话……”面对前来的执行法官,农行唐河县新春支行的工作人员始终不愿配合执行法官,划拨“老赖”的存款。23日,河南省高院对外发布,方城法院已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拒不履行协助划拨“老赖”存款义务的农行新春支行罚款10万元。

法律具有不以任何人意志为转移的国家强制力,任何人、部门都应当无条件遵守。该案中,涉事银行人员不是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履行协助义务,而是坚持须得领导同意、签字才能办理,分明是以内部规定对抗法律。

值得深思的是,1993年央行、“两高”、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虽然有须经银行行长(主任)签字的规定,但由于该做法与法律性质不符,2000年最高法、央行又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查询时,应当立即办理,不需办理签字手续;对于扣划,也要求执行人员执行公务证以及相关法律手续等后,金融机构应立即协助执行,不再要求办理签字手续。

可这么多年过去了,一些银行仍然以领导开会、不在或内部规定等为由,屡屡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甚至以“等一会儿”为由,在法院冻结、扣划相关存款时先把款项转出去,使得法院扑空。“执行难”的造成,就与一些金融机构与其他协助人消极履行协助义务有直接关系。

为解决执行难,最高法与各级法院做出了很多努力,《民事诉讼法》修订时大幅度提高了对拒不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与其他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的处罚标准,把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上限提高到100万元,把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上限提高到10万元。而方城法院对涉事银行的罚款,就是依法施罚,这比单纯地进行法制宣传好得多。

商鞅变法时辕门立木,就是向人们展示法必行、行必果。法之为法,也在于有有效制裁措施作后盾。“寿光执行法官曹县遭殴打”事件,就需要这类制裁去捍卫法律尊严。当下,很多人不把违反民事诉讼法当回事,认为刑法才是法,其实也跟制裁缺位或过轻有关。

现实中,绝大多数人都是从“违法后果如何”的外在视角看待法律。对于银行有意无意做老赖“后盾”的现象,就该正视法律的惩罚功能。而且对于单位违法,还可对单位和主要责任人进行“双罚”,以法律刚性打击那些违抗法令的内部规定和病态“个人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