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启动金融扶贫工程带动金融资源扶持贫困地区农业发展

24.11.2014  14:4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实施意见》(晋办发〔2014〕28号)要求,进一步创新金融支持扶贫开发机制,找准扶贫资金撬动“支点”,放大扶贫资金效益,我省制定出台《山西省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2014年-2018年实施方案(草案)》,通过实施金融支持特色农业发展富民工程,带动更多的金融资源支持贫困地区特色产业发展,促进贫困农民增收。

一、工程实施范围

2014年,在兴县、临县、岚县等七个省级试点县在内的21个集中连片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启动金融扶贫工作。

由财政扶贫资金向每县注入风险补偿金500万元,通过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主体发放扶贫贷款。

从2015年起至2018年,我省将在全省58个贫困县全面开展金融支持特色产品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并要求58个贫困县结合省级扶贫项目资金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的实际,从省级切块扶贫资金中优先安排资金用于金融扶贫。同时要求非贫困县要参照贫困县做法,安排一定资金用于金融扶贫。

二、合作金融机构及放款规模

2014年开始,以省内涉农金融机构为主,积极支持和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参与。开展“金融扶贫小额贷款富民工程”,具体合作金融单位,根据其历史贡献、当年投放、机构网点、利率优惠等情况进行准入考察。具体由省金融办牵头负责筛选准入金融机构后,由省扶贫部门及财政部门与其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县扶贫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选定合作金融单位开设专户,并将列入本级预算的风险补偿金存入专户。

风险补偿金的来源由以下三部分构成:由省财政每年注入各县的风险补偿金;各市、县专项投入用于风险补偿的资金;风险补偿金存入专用账户产生的利息收益。风险补偿资金为定期存款,由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存款利率付息。在“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扶贫工程”贷款未全部清偿前或没有经过补偿申请受理程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动用风险补偿资金。开展合作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根据国家、省金融机构有关规定,并结合当地信用环境等情况,按照实际投入风险补偿金的总金额合理确定贷款放大倍数,原则上放大倍数为8倍以上。扶贫部门要保障风险补偿金专户资金安全,同级财政部门要对专户实行监管。

三、贷款支持对象及用途

(一)贷款支持对象。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金融扶贫主要支持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对通过“能人大户”等带动贫困户共同致富的项目,也可适当支持。

(二)贷款用途。按照贫困村、贫困户的产业发展规划,贷款用于支持对象发展生产和增加收入所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包括种养业、服务业、运输业、农家乐旅游业及小型加工业等。

四、金融扶贫贷款产品

从事金融扶贫工作的金融机构主要发放两类贷款,一是面向贫困农户的“扶贫小额信贷”的“富民贷”;二是面向贫困地区扶贫企业及项目贷款的“强农贷”。原则上要求用于支持农户的贷款占当年该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扶贫业务贷款总额的60%以上。

(一)扶贫小额信贷。积极鼓励合作金融机构对贫困户发放不抵(质)押、无保证担保的小额纯信用贷款。贷款金额:单户贷款起点1000元,最高额度为5万元(含)。贷款期限:应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贷款对象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一般不超过2年。从事林业、果业等回收周期较长作物种植的,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并可随借随还、周转使用。

(二)扶贫企业项目贷款。金融机构根据贫困地区产业优势,针对不同产业,开发出个性贷款产品。引进差额竞争贷款机制,建立企业入股互助贷款基金,按企业自身需求、抵押担保情况、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等因素由合作金融机构确定,实行市场化运作。

(三)贷款利率。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保本微利、让利于农的基本原则,综合考虑自身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等要素,在自身承受能力范围内实行最优惠利率,并最终由各县金融分支机构自主确定。原则上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上,上浮最高不超过60%。

(四)贷款流程。合作金融机构按照与扶贫部门签订的贷款合作协议,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贷款发放对象和金额最终由各金融机构自主确定。贷款发放要遵循“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具体操作流程是:先由农户或联保户提出贷款申请,贫困村审核列出贷款清单;联保户可采取5户联保不少于2个贫困户,3户联保不少于1个贫困户的方式组成;经乡镇审核同意,报县扶贫办审核,提交到县级合作金融机构进行征信,对符合条件的贷款户入户核实,尽快办理贷款发放。

五、配套扶持政策

(一)“富民贷”贴息政策

按照中央财政对贫困户小额贷款贴息现行标准,对贫困户省级按年贴息率5%给予贴息扶持;此外对联保的非贫困户,以及能人大户牵头、领办的扶贫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济体,各贫困县可在落实带动贫困户具体措施办法后,依据到户贷款贴息政策,省级按年贴息率5%给予贴息扶持。贴息资金由各贫困县从省级切块扶贫资金中统筹安排。

“富民贷”享受贴息的贷款限额和贴息期限:贫困户为5万元,超出部分不享受贴息政策;对联保的非贫困户,以及能人大户牵头、领办的扶贫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由县级扶贫部门审查其带动贫困户具体措施的情况下给予贴息扶持,享受贴息的贷款限额不超过20万元,单笔贷款的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时限计算,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扶贫龙头企业(包括百企千村扶贫项目)贴息政策

统一扶贫企业项目贷款贴息政策。将贫困地区扶贫企业项目贷款统一纳入山西省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目录,按《山西省特色农产品产业支撑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贴息政策要求,省财政将扶贫龙头企业贴息资金纳入切块扶贫资金,按因素切块分配到县。各县(市、区)按照“资金总量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使用”的原则,连同市、县两级财政安排的扶贫贴息资金,共同用于所属范围内的扶贫企业项目贴息。

(三)贫困农户小额贷款风险补偿政策

2015年开始,各县依据贫困人口规模、减贫人口、省下达的切块资金数额、本县试点情况和银行实际效果等因素,优先安排用于“金融扶贫贫困农户小额贷款”的风险补偿本金。各贫困县当年注入的风险补偿金规模不高于1000万元。

对农户小额贷款因非道德因素造成的贷款本息损失,由贷款金融机构提出后,再由贫困县扶贫、财政共同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经审查确认金融机构没有过失的前提下,由风险补偿资金进行补偿。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山西省贫困地区小额信贷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贫困县将金融扶贫工作与土地经营权等物权抵押贷款工作相结合。

对不良贷款率连续3个月增长且不良贷款余额超过3%的贫困县,停止该项贷款业务,组织清收,直至不良贷款率降至3个月以前标准,经过一定时间的考察后再行开展该项贷款业务。

(四)完善保险保障政策,减少金融机构风险。积极鼓励相关银行动员贷款对象,参加农村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借款人定期寿险及产业灾害保险等减少金融机构贷款风险。

六、保障措施

为确保工程顺利开展,取得实效,我省要求各级各部门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完善机制,切实发挥金融资金“杠杆”和引导作用。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人民政府、扶贫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并安排专门部门、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有条件的县在乡镇一级要设立一名扶贫专干。

(二)做好宣传引导。通过各种形式大力宣传金融支持产业扶贫的意义和工作措施,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村、委和有关部门要建立村级小额贷款信用等级,引导贫困群众积极参与,教育扶贫对象树立良好的诚信意识,动员广大农户积极参加农村信用体系创建工作,做到讲信用,及时还贷,努力提升自身的信用等级,形成良好的金融信贷扶贫工作格局。

(三)明确工作责任。本着“省级引导、市级协调、县抓落实、部门支持”的原则,贫困县负责承担实施的主体责任;市级负责做好协调服务、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省级主要负责政策制定、资金筹措、检查指导、考核评比等相关工作。

(四)健全管理制度。合作金融机构按照自身职责制定管理办法,省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办制定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

(五)做好协调联动。省扶贫办、财政厅和金融办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

(六)完善风险防控。建立健全金融扶贫风险分担、防控机制,省扶贫办、财政厅、金融办积极引导相关保险公司出台与金融扶贫贫困户贷款对接的专属保险产品,制定优惠政策,对出现自然灾害、人身意外事故等风险情况进行补偿,有效分散、转移贷款风险。

(七)建立考核机制。明确考核目标,把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有机结合,对考核指标的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督查,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措施不当的市、县进行通报,对落实到位、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市、县进行表扬。

合作的金融机构要按照“贷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市场运行机制依法合规发放贷款,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违规发放贷款以及道德风险等情况要严肃处理。建立金融支持特色产业发展富民工程贷款使用管理绩效考核制度。每年12月份由县级扶贫、财政部门,对合作金融机构重点考核实际放贷情况。由县级写出具体绩效考核报告后,报市级审核,经市级审核无误后,由市级扶贫、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扶贫办、省财政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