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深化重点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

22.06.2016  12:35

太原市紧密结合全省环境保护“铁腕斩污”专项行动,全面排查重点行业,突出问题导向,发现一批、解决一批、曝光一批突出环境问题,进一步加大整治力度,集中查处典型违法案件,持续保持环境执法高压态势。

2016年6月至10月,完成对全市重点行业的全面排查。对钢铁行业、水泥制造行业、城镇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逐一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完善一厂一档信息,公开环境监管和违法企业信息。

一、推进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开展重点涉气行业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钢铁行业此次检查主要针对烧结(球团)工序、高炉炼铁工序和炼钢(转炉、电炉)工序,重点检查钢铁企业建设项目环评制度执行情况、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大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

水泥制造行业本次检查仅针对水泥熟料生产企业,不包含独立粉磨站。重点检查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与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情况、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

二、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环境保护专项整治。

本次检查主要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不包含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全面排查,摸清生产运行情况,落实环境监管责任,重点检查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情况、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污泥处置情况。对污泥产生量、去向等进行全面检查,严查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行为,依法严肃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三、推动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严厉打击涉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联合公安机关对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单位进行检查,重点查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遏制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和处置事件多发态势。

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严肃查处。

1、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应依法责令拆除或关闭;

2、对2015以来未经环评批准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

3、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违法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并可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4、对未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减少颗粒物排放的违法企业,按照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5、对存在自动监控设施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并对相关运营商加大公开曝光力度;

6、对偷排偷放、持续超标排污拒不改正、故意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超标排污、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从重打击,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