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都市报:柳林能产“太谷壶瓶枣”?侵权!

01.12.2014  05:41

      本报讯(记者 魏勇)11月26日,省工商局曝光一起侵权案件,日前,太谷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吕梁市柳林县工商部门的全力配合下,查获一制售侵权“太谷壶瓶枣”的生产厂家和一个经销店,现场查扣价值近万元的200袋标有“太谷壶瓶枣”字样的侵权商品及10000个标注有“太谷壶瓶枣”品种规格的包装箱。
      据介绍,太谷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北京了解太谷壶瓶枣在外省市场的销售情况时,发现北京某超市销售的某产品标注有“太谷壶瓶枣”字样,其生产厂家却是山西吕梁市柳林县达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太谷壶瓶枣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唯有太谷才能产出具有地域特色的壶瓶枣,柳林县怎么能长出太谷的壶瓶枣呢?”该执法人员表示疑惑。
      2013年3月21日“太谷壶瓶枣”干、鲜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正式注册,成为太谷县的金字招牌。随后,执法人员当即购买了一袋标有“太谷壶瓶枣”字样的该产品,在仔细研究产品包装时发现其包装上还打印有天猫购物网站的销售网址。执法人员根据网上关于柳林县达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信息及网店销售“太谷壶瓶枣”产品的相关图片若干,掌握了比较详尽的资料。
      经请示,该局执法人员前往吕梁市柳林县进行执法维权。扮作消费者在该公司的柳林县城专卖店内购买了2袋“太谷壶瓶枣”。随后联系柳林县工商局,前往距县城30多公里的三交镇坪上村柳林县达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现场,执法人员逐一检查了6个库房,在“包材库”内堆放着标注有“太谷壶瓶枣”品种规格的包装箱1万余个,“成品库”存放着200袋“太谷壶瓶枣”成品。当事人在其生产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太谷壶瓶枣”标志,该图案上的“太谷壶瓶枣”文字与“太谷壶瓶枣”注册商标中重要组成部分“太谷壶瓶枣”文字的读音、含义完全相同,极易使广大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加工工艺、品质产生误认,误导消费者,妨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严重影响太谷县特色农产品太谷壶瓶枣的声誉。属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为使不良影响尽快消除,太谷县工商局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将柳林县城内专卖店的“太谷壶瓶枣”商品即刻下架,不准在天猫网店销售标有“太谷壶瓶枣”字样的产品。柳林县工商局执法人员称,将依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案件做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