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晋都市报:想靠不平等格式合同赚钱?没门!

08.07.2014  11:57

      工商部门帮消费者要回了27800元培训费
      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经常会遇到不平等的格式合同、霸王条款。锯某交了27800元的英语培训费,一共上了两节课,想要终止合同、退还学费,却遭学校拒绝。校方认为,签了合同超过30天,按规定就不能办理退款。6月30日,太原市工商局杏花岭分局认定该合同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帮助消费者拿回了退款。
      2013年9月,锯某与太原某英语培训学校签订了“某校英语标准课程注册登记协议”,并缴纳了27800元英语培训费,学习时间为半年,但因工作原因只上了两节课,于是在今年春节期间向该校申请终止合同及退还学费。但学校认为之前双方签订了协议,且约好超过30天就不能退款了。之后,锯某多次与校方负责人沟通,均不予理睬,锯某无奈向杏花岭工商12315中心投诉。
      接到投诉后,工商部门工作人员调查发现,该校提供给消费者的格式合同中写着:“保护乙方(消费者)权益,若乙方对学习课程不满意,有权按以下条件终止合同;一旦乙方开始第六堂课程的学习或自入门课开始超过30天(包括入门课当天)的,将被视为对中心的教学方式、教学质量及相关服务表示认同,则此后在任何情况下,中心都不予办理退学及退费手续。”“我们经过调查核实,发现该条款是预先拟定,在合同签订时未与对方协商。”12315中心负责人说,“这条款加重了对方的责任,限制了对方的权利。而且这种只约束单方面的格式合同显然是‘不平等条约’,有失公平。”
      据了解,《山西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以优势地位做出侵害对方合法权益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此外,第九条规定:“格式条款含有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内容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订立前,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请对方注意。通知、申明、店堂告示等应当设在醒目位置”。而该校在与消费者签订上述协议条款时,并没有履行用清晰明白的语言或者文字提醒对方注意法律义务,这损害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
      随后,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对该培训学校发出了合同格式条款修改意见书,建议该校在使用格式条款与学生签订合同或协议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校方退还了锯某的学费。
      同时,工商部门工作人员提醒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一定要认真看清合同内容是否包含对自己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要轻易签字认可,发现或遇到合同中经营者有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条款,消费者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及时向12315或有关行政部门举报。见习记者魏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