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交房起纠纷 判决解约维权益

01.06.2016  14:41

 

本网5月31日讯(卢英杰)开发商私自更改业主购买房屋的户型,属于严重的违约行为。近日,朔州市朔城区法院就一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原告张先生与被告某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予以解除,判令房地产公司返还张先生购房款本金并给付购房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同时判令赔偿张先生因办理住房贷款所支出的手续费及贷款利息等损失。

四年前张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的是某小区2幢2单元501室房屋一套,同时约定张先生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该房。张先生偿还完全部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取回自己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发现了权属证记载自己购买的房屋变成了502室。而502室房屋格局与自己所购买的501室房屋格局完全不同,故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地产公司在未通知张先生的情况下私自更改规划、户型,将张先生所购买的房屋由501变更为502的行为构成违约,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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