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

26.03.2016  14:08

  近日,运城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晋政发〔2016〕5号)文件,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运城市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
  《办法》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中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贫困残疾人,扩大到城乡低保家庭中的所有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用于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补贴对象由原来城乡低保家庭外残疾等级为一级的残疾人,扩大到所有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以上“两项补贴”标准由由原来的每人每月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0元。有条件的地方可按照残疾人的不同困难程度制定分档补贴标准。已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县(市、区)、开发区,超出补贴范围或高于此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城乡低保家庭中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符合““两项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由残疾人本人(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残疾人还须提供低保证明。乡(镇)政府(街道办)对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将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和残联审批。民政部门和残联应向同级人社、老龄等政策衔接有关单位集中征求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分别在对应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分别书面通知申请人、乡(镇)政府(街道办),并告知原因。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由县(市、区)、开发区民政部门组织牵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工作由县(市、区)、开发区残联组织牵头。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应及时纳入发放补贴范围,对2016年1月1日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两项补贴”从2016年1月起计发;对新增符合条件的残疾人,“两项补贴”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形式发放,通过金融机构直接打入残疾人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残疾人“两项补贴”至少应每季度发放一次,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可每月发放。
  市、县(市、区)、开发区及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县(市、区)、开发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当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民政、残联要履行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

来源:运城市残联 谭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