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争议 单位负责举证

18.01.2016  10:37

 

作者:芊蔚

 

2014年7月2日,魏某应聘到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9月26日,该公司以魏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要求魏某办理离职手续,但未出具任何书面证明。魏某当场表示不能接受公司的要求,并提出公司如果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补偿。9月30日,该公司向魏某出具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不能胜任工作,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且拒绝给予任何补偿。魏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3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庭审中,该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魏某不胜任工作及调岗后仍不胜任工作。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仲裁委裁决支持了魏某的诉求。

 

评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由于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魏某不胜任工作及经调岗或培训后仍不胜任工作,故应当承担败诉后果。(来源:2016-01-18 山东工人报社)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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