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中心提醒:跨年治疗患者医疗费用这样结算

24.12.2021  08:04

  需跨年继续治疗的患者如何结算医疗费用?12月23日,市医保中心对各类跨年就医的结算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

  市医保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需跨年度住院的普通住院患者,不区分统筹区内外,无需在年底前办理出入院手续,以实际出院日期为准按一笔费用整体结算,按实际出院日期所属年度第一次全额支付起付线,医疗费用纳入实际出院日期所属年度统筹累计计算。

  2021年度被认定为建档立卡人员并参保缴费的患者,须于2021年12月31日办理出院结算,执行2021年度相应人员身份待遇标准。2022年1月2日至6日可再次办理医保入院,入院日期填写为2022年1月1日,无起付线,执行2022年度相应人员身份待遇标准。

  按病种付费的参保患者,涉及医疗费用按实际出院日期所属年度纳入统筹累计计算。

  精神疾病类按日定额付费的参保患者,须于2021年12月30日、31日办理出院结算,2022年1月2日至10日再次办理医保入院,再次入院的医疗费用纳入2022年度统筹累计计算,入院日期填写为2022年1月1日。不过,首次入院为2021年12月1日之后的,再次入院起付线为零;首次入院为2021年12月1日之前的,再次入院起付线按2022年度第一次全额支付。因年终结转造成精神类疾病长期住院患者必须办理出入院手续,再次入院不再提供分级诊疗转诊手续,按原住院报销比例执行。

  享受医疗救助待遇的参保患者,按实际出院日期所属年度医疗救助待遇政策执行。

  2021年度已参保缴费、2022年度未参保缴费的居民医保患者,须于2021年12月31日办理出院结算,按相应政策执行。2022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居民医保不予支付。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参保患者,由在实际出院日期参保的商保公司负责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