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期未办交强险 车主司机同担责

13.12.2014  11:37

本网12月10日讯(记者 侯成丽 通讯员 安娜)张某将车辆借给朋友任某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医疗费用等各项损失10余万元。因所借车辆未及时办理交强险,张某作为车主只好与肇事司机任某共同为这起事故买单。

 

2014年4月1日,任某驾驶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呈王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家灯火门口时,与在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三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吕某、乔某、焦某、乘车人韩某及焦某妻子和儿子6人不同程度受伤,4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造成乔某左胫骨粉碎性骨折,支出医疗费用5万余元,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任某仅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乔某将任某及车主张某诉至侯马市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5万元。依据乔某申请,该院将京牌小型越野客车扣押。车主张某思想十分抵触,认为事故系任某造成,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经查,该京牌小型越野客车保险到期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在我国境内行驶上路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对其车辆投保交强险。虽然肇事司机任某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但作为投保义务人,车主张某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乔某有权请求车主张某与肇事司机任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法律宣讲和调解疏导下,当事人最终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肇事司机任某与车主张某连带赔偿原告乔某损失共计8万元,并已经履行。车主张某表示以后一定会吸取教训,不再为省一点保险费而因小失大,背上沉重的保险过错责任。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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