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友熟睡盗密码 微信窃财被判刑

14.06.2016  21:48

本网讯(章艳)戎某、薛某在与朋友张某同住期间,盗走张某银行卡,绑定在自己的微信上,以红包形式将张某卡内人民币转走。近日,朔州市朔城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戎某、薛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二千元、三千元。

 

某日,张某与戎某、薛某共同住在朔城区某宾馆。戎某借张某手机玩耍时,获得开机密码,趁张某熟睡,将其身份证及银行卡盗出,通过手机获取其银行卡预留电话的短信验证码后,用薛某的手机将其微信与张某的银行卡绑定并设定支付密码,将张某银行卡上的3000元以发微信红包的方式转账到薛某朋友的微信号上。薛某次日找到其朋友将3000元取出后挥霍。法院认为,戎某和薛某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为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人所起作用相当,遂按照二人犯罪性质、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等因素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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