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通报5起落实“两个责任”不力责任追究典型案件

22.01.2016  10:05

   黄河新闻网讯 据长治市纪委监察局网站消息,2015年以来,全市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但仍有一些党委、纪委落实“两个责任”不到位,致使本单位、本部门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现将近期查处的五起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壶关县鹅屋乡原纪委书记侯满仓因辖区内乱摊派且多名干部违法被刑事处理受到责任追究。 鹅屋乡政府在给辖区移民搬迁户发放移民搬迁补助款时,时任鹅屋乡党委书记、乡长高福生与纪委书记侯满仓商定,由侯满仓安排时任五里沟村支部书记、村委主任赵某和柳泉村支部书记李某,以乡政府资金紧张和办移民搬迁手续需要找关系为由,向移民搬迁户每人收取1000元上交鹅屋乡政府。2015年6月,高福生等有关责任人员因涉嫌违法问题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侯满仓作为乡纪委书记,不但没有积极履行监督责任,反而参与违规违纪行为。经2015年4月23日中共壶关县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其鹅屋乡纪委书记职务;经6月29日中共壶关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 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黎城县程家山乡纪委书记王志坚因未履行职责受到责任追究。 2015年7月15日,程家山乡党委作出《关于对王某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的决定》。王志坚作为乡纪委书记,无视组织决定,违反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寻找各种借口,未按规定时间将党委的决定向王某所在地张家山村党支部送达、宣布。直至县纪委对此事展开调查后,王志坚才于2015年11月16日在村党员会议上草率宣布,但超半数党员未到会,不符合法定人数,达不到应有处分效果。特别是王志坚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对群众举报的问题消极应付、推诿拖延、不调查、不落实,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经2015年12月14日中共黎城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王志坚党内警告处分,调离纪检监察系统。

   武乡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李庆伟因单位发生严重违反财经纪律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2014年,武乡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未严格执行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报账、报销未实行一次一事一报,而是打包集中报销,报账本单位人员的各种无依据、无标准的差旅住宿费票据共计7.8666万元,单位财务管理极其混乱。李庆伟身为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党支部书记、主任,财务制度执行不力,财务审批把关不严,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经2015年5月12日武乡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襄垣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张锦文因单位部分工作人员违反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等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襄垣县工商局党组书记张锦文主持工作期间,对机关规章制度执行不力,导致单位部分人员工作纪律松弛;另外,2014年1月至2015年4月,还违反规定以下乡检查出差为由,向包括本人在内的6名班子成员发放燃油补贴9.2万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对此,张锦文应负主要责任。经2015年5月8日中共襄垣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长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索全忠因下属“吃空饷”失察、瞒报受到责任追究。 在省、市、县开展清理整顿“吃空饷”期间,索全忠作为长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主任,对本单位人员长期“吃空饷”失察、瞒报,负有主要责任。经2015年5月19日中共长子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要求全市各级党组织要学习宣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切实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把纪律挺在前面,坚持高标准和守底线相结合,把落实“两个责任”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强化责任担当,种好“责任田”,守好“主阵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落实《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敢于动真碰硬,不断提高监督执纪问责能力,把握好“四种形态”的运用,抓早抓小,使纪律立起来、严起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管理;要把责任追究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利器,动辄则咎,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形成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的良好氛围,为全市有效落实“六大发展”、务实推进“五五战略”提供坚强的纪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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