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 我市发布4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24.06.2022  08:32

  落网毒贩“零口供”,检察机关持续引导取证,通过间接证据准确定罪处罚;案外人明知他人贩毒,仍将钱款借给对方,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机关依法追诉,使其受到法律制裁……6月23日,在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市检察院、市公安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4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毒贩零口供

  间接证据定案

  2020年7月22日,张为牟取不法利益,伙同向某、刘某等人携带90万元毒资,驾车赴云南省购买毒品,欲运回太原贩卖。次日,张某等人在云南省镇雄县与卖家接头,双方使用极隐蔽的方式完成毒品交易。随后,张某等人驾车返程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当场查获冰毒3000余克。

  该案中,嫌疑人异地交易、现金支付、时空分离,物证单薄,且到案后都是零口供,其中向某、刘某二人因证据不足未逮捕。考虑到被告人“主观明知”一直是毒品犯罪事实认定的重点和难点,检察机关全面梳理案情后提出继续取证意见,协同公安机关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

  同时,办案人员坚持“客观反映主观”的思路,通过分析向某、刘某的具体行为,以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结合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通过对各种间接证据的深入分析和科学运用,将生活常理与法律事实认定有机结合,成功锁定了犯罪。最终,检察机关对向某、刘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二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逮住一“马仔

  全链条抓主犯

  2019年11月,李某受任某指示,将冰毒埋至指定地点,拍好小视频后发给任某,帮助贩毒10余次。当年11月26日,民警将李某抓获,当场查获冰毒130.98克。

  归案后,李某承认多次帮助贩毒,其手机里也提取了百余条埋放毒品过程的视频,但主犯任某及购毒人员均不在案,又无交易记录印证,无法确定视频的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定案证据薄弱。

  “李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受他人指使进行交易的帮助犯,只是整个贩卖毒品过程的一环,只有全链条打击才能准确有力惩治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能,引导公安机关深挖隐藏在幕后的贩毒者并查找购毒者。随后,警方加大力度抓获任某,调取了电子交易记录等证,扎实了指控犯罪的证据基础。

  针对李某受雇帮助他人完成毒品交易,地位、作用相对较小,又认罪悔罪的情况,检察机关对其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法院审理后采纳量刑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0年,李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团伙不认罪

  自行补充侦查

  王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赴广西南宁市购买毒品。2020年10月22日,受王某指使,王某某前往南宁市交易毒品,并与事先到达南宁市的其他同案人返程。为干扰侦查视线,该团伙租赁两辆汽车交替运输,但行至河南省焦作市时被公安人员抓获,警方当场查获冰毒9995.5克。

  这起案件是有组织实施的运输毒品案,犯罪团伙分工明确、手段隐蔽、反侦查意识强,6名团伙成员盗案后有5人拒不供认犯罪,证据明显薄弱。对此,我市两级检察机关加强侦诉协作,同步提前介入侦查,重点从资金流、信息流、物质流、行动流方面明确取证方向,公安机关随即发挥团队作战优势,集中精干力量开展攻坚,突破了犯罪嫌疑人思想防线。

  同时,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共赴毒品交易地,协调当地检察院调阅涉案卷宗材料,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开展讯问,将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与检察机关自行补侦有机结合,收集固定了大量客观证据,最终确认了该起多人运输大宗毒品的犯罪。

   借钱给毒贩

  “案外人”被追诉

  2019年12月18日,马某、唐某雇用王某,驾车前往湖北省仙桃市购买毒品。两天后,马某等3人拉载毒品返回途中,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冰毒694.1克、麻古379粒35.74克。

  案发后,唐某始终不认罪,除马某指认其参与运输毒品外,无其他证据印证。办案人员细致梳理了犯罪经过、补强客观证据,最终排除了唐某辩解,证明其共同运输毒品的事实。随后,唐某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查发现,马某在湖北省仙桃市住宿的酒店房间及其轿车内,多次容留唐某、王某吸食毒品。经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查实后对马某容留他人吸毒犯罪予以追诉。同时,检察机关还发现,“案外人”罗某等人明知马某为贩卖毒品筹款的情况,仍借款供其使用,可能有提供毒资的行为。后经补充侦查,公安机关查明罗某属于贩卖毒品的帮助犯,依法予以追诉。最终,上述两项追诉,均获得了法院判决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