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机构设立审批办事指南

08.06.2015  17:57

子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注册会计师管理处

受理方式

政务大厅

办理方式

承诺件

设定依据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资产评估机构审批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4号)

申请

材料

1、资产评估机构设立申请表2、工商登记证书复印件3、出资证明或验资报告4、合伙人或者股东简历以及担任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的人选5、省级资产评估协会核实的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情况汇总表及合伙人或者股东连续专职从事资产评估业务年限及其未因评估执业行为受到行业自律惩戒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6、注册资产评估师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7、注册资产评估师转所申请表8、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9、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

实施步骤与具体要求

承诺

时限

受理

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行政审批窗口检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

即办

审核

对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设立条件退回(5个工作日)负责人:注册会计师管理处承办人

对符合设立条件的申请材料的有关情况公示(7个工作日)

复审(4个工作日)负责人:注册会计师管理处负责人

16个工作日

审批

批准设立。负责人:分管副厅长

3个工作日

办结

通知办理结果。

负责人:窗口工作人员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受理电话

0351—2024955

受理网址

 

监督电话

0351-4048195

流程卡、办理流程图、申报材料格式文本 (可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