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困难企业购买政府储备排污权可分期缴纳

29.04.2015  18:28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稳定运行的政策精神,近日,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出台政策,对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企业可分期缴纳。政策规定:

一、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购买企业需一次性缴清。

二、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可分期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必须全部缴清。

三、利用省级财政资金回购形成的政府储备排污权,分期缴纳申请由企业报省环保厅批准;其余来源的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分期缴纳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设区市环保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