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到不愿付款 缺席仍要偿还

28.04.2015  19:35

本网讯(孟素)货到付款本是天经地义,店主王某在购买了装潢材料后却迟迟不愿支付货款。近日,文水县人民法院凤城法庭依法缺席公开审理了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判决被告王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苏某借款本金4万元。

2010年,被告王某在汾阳市开美容院向原告苏某购买装潢材料28000元。2012年5月,被告王某在文水开美容院又向原告购买装潢材料12000元。当时约定,货到付款。原告将装潢材料送到被告美容院,被告以无钱为由,要求暂缓几日。2013年1月1日,原告再次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并答应10日内付清。原告于2013年1月11日再次要求被告给付材料款,被告以无钱为由一直推诿。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约定的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主张权利应予支持。故根据《合同法》第159条、《民事诉讼法》第144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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