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出具两份截然相反证据 吕梁中院对提供伪证当事人依法处罚

11.11.2016  20:01

    本网11月10日讯(通讯员张晓玮)近日,吕梁市中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依法对提供伪证的原审被告高某乙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

      被上诉人高某甲诉请原审被告高某乙作为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上诉人薛某某作为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因涉案借据上上诉人仅签名,而未注明其身份,故双方当事人对其是否为借款保证人发生争议。一审审理过程中,原审被告向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出具了内容截然相反的证明,在其向被上诉人出具的证明中,明确载明借款时上诉人以保证人身份在借据上签名,而其向上诉人出具的证明中则陈述上诉人仅为本案借款的见证人。二审经法庭询问,原审被告当庭作出“上诉人既是保证人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陈述。因原审被告作为讼争借款的主债务人,对案件实际情况有直接客观了解,但其上述行为扰乱了法院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中院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决定,同时对其进行训诫。面对处罚,原审被告高某乙表示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对罚款决定认可,不申请复议。

    法官点评

    证据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直接影响裁判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及采信不仅仅考验法官的洞察力,同时要求诉讼参与人对司法心怀敬畏。市场经济环境下,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时往往会权衡利弊,考量个人得失。面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的不稳定性,依法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提高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作虚假陈述的成本,既是处罚,亦是普法,有利于形成诚信守法的社会导向,捍卫司法权威,实现正本清源。

 

 

责任编辑: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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