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证便民 优化服务 我市扩大低保救助范围

06.08.2020  08:21

  8月5日消息,市民政局出台了规范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有关事项、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的通知,对我市城乡低保审核确认有关事项进行规范,扩大了救助范围。

   减证便民

  为进一步扎实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实现社会救助兜底保障时效性,积极促进“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市民政局明确,今后,申请人可通过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听证会群众认可信息以及诚信承诺等环节佐证的信息,申请低保救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受理低保、审核确认等程序中不得要求救助申请人在申请受理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婚姻、残疾等级、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户籍证明、无业收入、生活支出证明等。

   优化服务

  “三无”对象即无劳动能力、无收入、无赡(抚)养人,在申请社会救助时,取消民主评议环节,可在入户调查等信息核查环节直接予以救助。

  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收入来源不固定的低保家庭,其家庭经济状况由每季度复核一次变为每半年复核一次。在复核期内,救助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没有明显变化的,不再调整救助水平。

   扩大救助范围

  困难家庭中有重病(参照我市医疗救助的相关病种规定)、重残(一二级残疾、三级智力和精神残)、无劳动能力且个人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人员可申请单独施保。困难家庭指:一是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4倍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资产要求,且不超过一套住房;二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单人施保被保人只计算其劳务和财产性收入。

  近两年内家庭住宅进行高档装修、子女在私立学校就读、开办企业的人员家庭生活困难时可申请低保。家庭成员名下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只核算其在市场主体活动中的经济收益(按市场主体出具的收益证明或市场行业评估核算)。

  父母与大龄未婚子女(35周岁以上)共同生活的家庭,符合申请低保困难家庭资产规定的,父母可以独立以户申请低保救助。父母独立申请低保应具备无劳动能力且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条件,并在计算家庭收入时核算该未婚子女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