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污染海洋环境企业赔得心疼

06.09.2016  19:14

    □ 法制日报记者  蒲晓磊

    “过去在北戴河看到的是白浪滔天,今年夏天到北戴河再看,浪小的时候浪头在阳光折射下有点发黄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迟万春说。

    迟万春坦言,这样的场景让他“受了点刺激”。

    “2011年蓬莱19-3油田漏油事故发生之后,我们那个地方深受其害,当地政府,尤其是渔民,还有沿海的养殖户纷纷要求严肃处理这起事故,赔偿损失,消除事故隐患。”来自山东烟台的全国人大代表穆范敏同样感触颇深。

    “修正案草案对环境保护划了红线,对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的追责,我们可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坚决依法执行。”穆范敏对于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有着很大期待。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近日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分组审议。在审议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一致认为,海洋环境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不容忽视,必须将史上最严格的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贯彻和体现到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必须加大对污染海洋环境行为的处罚力度。

    与会人员在对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表示赞成的同时,提出了采取生态修复措施、提高处罚上限、明确主管部门等具体建议。

    应控制海岸线过度开发利用

    在分组审议期间,一些委员将目光放在预防与控制上,建议增加相关的规定从源头上进行控制。

    杨邦杰委员认为,海洋环境保护最重要的还是要控制海岸线过度开发问题,这一条如果不卡住的话,后面的措施都是“亡羊补牢”。

    “这部法律的修改,还是要从规划控制方面加大力度,这才是治本之策,后面这些罚款的措施都是次要的,既然要修法,就要把前面有关部分好好清理一下,把它控制在源头上才行。”杨邦杰说。

    许振超委员注意到,在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中,对我国现在尚未开发污染的自然海岸线这一块没有涉及。

    “现在看来,海洋环境保护很多情况是由于对海岸线过度或者过滥开发造成的,所以我建议海洋环境保护法应该明确我国现有的尚未开发和污染的自然海岸线的总长度,以法律形式确定一个保护红线,作为一个硬指标,对未来的海洋环境保护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许振超表示。

    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云龙认为,海洋环境不仅是沿海省市的问题,也是全国的问题,特别是有河流入海洋的省市要承担起责任。

    王云龙指出,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水污染防治有关法律规定,加强入海河流管理,防止污染,使入海河口的水质处于良好状态。“这条规定过于原则,也过于简单,应该细化,提出更明确的要求。

    提高罚款上限加大保护力度

    对于海洋环境的保护,仅仅控制开发还远远不够。

    “一方面国家要控制开发,另一方面一定要加大处理力度。据我了解,现在很多船舶清洗的水异地排放,这种现象比较隐蔽,你在港区厂区检查,非常好,一切都非常正常,但是他偷偷地把这些水利用罐车拉到无人的海边排放,这种情况一定要加大监管力度,一定要严厉处罚,否则再怎么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也很难落到实处,海洋得不到有效保护。”许振超说。

    “今年我到北戴河去看,沿海不少饭店、娱乐场所、厕所继续肆无忌惮地往海里排污,执法力度不够。”令狐安委员指出,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来保护海洋环境。

    在草案加大处罚力度的规定中,由“30万元的罚款上限”到“根据事故等级分别处以事故直接损失20%和30%的罚款”的修改,成为与会人员热议的焦点。一些委员指出,在处罚力度方面,在草案规定的基础上还需进一步加大。

    “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罚款按照直接损失的20%到30%来算,我不大明白这两个数字是如何定的?企业造成了海洋污染,就一定需要赔偿给那些在这片海洋里作业的老百姓,另外也要赔偿修复环境的费用,这两部分费用加起来一定超过20%到30%。”在范徐丽泰委员看来,在保护国家资源、保障人民利益的大前提之下,这样的处罚力度难以服众。

    范徐丽泰指出,一般来说,造成这些污染的不是一些小企业或个人,而是一些大的企业,必须让它们赔,而且要赔足,这样它们才会怕,否则它们会觉得来污染我们的海洋没有问题,要让犯错的企业赔得心疼,下次才不会发生这些事情。

    “我认为应该提高罚款的上限,前面已经有处罚个人责任的50%定义,为什么对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罚不能达到50%的定义?上限定50%,可以根据情况再裁量,但是如果把上限定了30%,有时会偏低,因为直接损失是很难计算的。”贺一诚委员建议,草案第九十一条规定的两个处罚都设定为50%的上限,以提高警惕性。

    彭森委员同样认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仅仅是直接损失的30%是不够的,要提高行政处罚的门槛,使从事海洋开发重大工程的企业真正产生对法律的敬畏,把海洋环境的保护放到更重要的位置上来,希望加大这方面的惩处力度。

    建立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制度

    与会人员认为,对于海洋环境的保护,在控制开发和加大处罚力度之余,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同样重要。

    草案增加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红线内容的规定,得到了与会人员的普遍赞同。

    刘政奎委员指出,2014年中国海洋环境保护公报显示,我国近岸局部海域污染严重,生态已受到严重破坏,现在不仅是防止产生新的破坏,还要加大修复力度,否则生态将进一步恶化,引发一系列环境灾害。

    刘政奎建议在此基础上再增加一款,即“对受到破坏的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国家制定生态修复规划,采取生态修复措施”。

    王毅委员建议,在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合理布局”后增加“制定海洋主体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同时在第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王毅解释,这一建议的出发点有两个:第一,为了平衡政府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的责任,对企业非法用海和溢油等造成损害的责任作出规定。第二,8月30日上午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应在本次修改中有所体现。这个制度可以表述为“建立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开发海洋资源造成海洋污染和海洋生态服务功能被破坏等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履行生态修复责任,采取工程措施、资金补偿等方式弥补生态环境的损失”。

    何晔晖委员同样赞成建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但认为草案规定得过于原则。海洋生态补偿制度谁来补、怎么补、补多少都没有规定,需要明确,因此建议对第二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增加具有可操作性的条款。

    工程环评环保部门不能缺席

    对过去涉及到海洋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部门之间行政审批过多、部门分工不明确进行改革和梳理,是此次法律修改的主要目的之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决定,将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时间要求由“可行性研究阶段”改为“建设项目开工前”,取消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审批、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试运行审批。

    彭森认为,从现在立法的有关说明来看,为了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有关部门网上的联网核准的过程,对原来有关的程序进行了调整,这样的规定是可行的。但是,对于海洋和海岸的重大开发工程,由哪些部门来对环境保护影响报告书进行核准,这方面的调整需要非常慎重。

    彭森表示,对于海洋工程的环评,环保部门不能缺位,如果环评报告不备案,征求意见的时候也要征求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环境保护部门在这方面应该有发言权。

    “我们简政放权的目的不是越少越好,必要的部分是不能少的。我们在解决部门分割和职能交叉的矛盾过程中,不能因为要解决职能交叉就把部门分割的情况进一步强化而不是弱化,这恐怕有问题。刚才也有委员讲到,将来对有关问题的行政职能划分还可能作调整,所以这次的修正案草案不要为下次的职能调整制造新的障碍。”彭森说。

    何晔晖认为,海洋环境涉及多个部门,蓬莱油田溢油事故的查处就有16个单位参与。这次法律的修改,增加了很多行政审批,有的是环保部门批,有的是国土部门批,也有的是海洋局批,还有军队环境保护部门等,因此,建议明确主管部门,否则,增加了这么多行政审批项目,在实践中很有可能造成扯皮,影响法律的实施和工作效率。

责任编辑: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