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要合法 侵权需担责

07.12.2015  15:37

 

作者:刘彩云

 

余某系某公司职工,因为工资待遇与单位发生纠纷,余某于是制作了一系列白底黑字的横幅在该公司门口挂起,上面写着:无良奸商,欺骗职工;欠薪可耻;出尔反尔;还我血汗钱等等,并将现场打横幅的照片及帖文发到许多网站,有多人转载和跟帖。该公司认为,余某通过这种极端方式维权损害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害,并通过媒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誉。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是损害名誉权的行为。余某与该公司发生争议,可用正确的方式,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却采取现场打横幅、网络发帖的方式,公开发布该公司欠薪可耻、出尔反尔等内容,引起群众和网民的围观,致使该公司的社会评价降低,对其名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应认定为损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故该公司的请求应获支持。

 

 

(来源: 2015-12-07 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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