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提示:警惕!民间借贷传销化趋势

12.05.2015  17:17

今年以来,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国内外经济形势日益严峻,日趋从紧的货币政策使得国内不少中小企业贷款无门,不得不主要求助于民间借贷。然而伴随着实业资本投机化趋势的显著,民间借贷也呈现  “传销化”发展的苗头,即大量生产领域的资本迫于经营压力而退出实业,转向放贷予民间金融机构,再经过几个环节转贷,至最后的资金使用者手中。这种现象不仅大幅度增加了企业的资金使用成本,而且使金融风险捆绑了大批中小企业,同时实业资本投机化也掏空了国家实业发展的根基,由此对生产领域和金融服务领域造成了极大的风险。作为维护经济运行秩序、保障经济正常发展的公安经侦部门,对这一现象要高度重视,认真探讨打防对策。

一、民间借贷呈现“传销化”发展的特点及危害 

(一)传销一般是先从亲朋好友入手,逐步拓展至亲朋好友的亲朋好友,形成可观的网络。因而其内部性较强,存在较大隐蔽性,起始阶段的信任感均较强,欺骗性也很大,亲情友情维系的流通链较为紧密,极难深入内部。 

而民间借贷一般也是从亲朋好友开始的,大多依赖亲友间的信任来进行资金流通,虽然也存在借据等具备法律约束力的材料,但缺乏抵押、担保等硬性保障措施,往往仅凭相互信任来维系借贷关系。这种民间借贷方式在初期阶段因资金需求量少、企业发展迅速而凸显出其高效、快捷、风险可控的优势。但随着企业的发展、经济形势的恶化,企业所需资金量日渐增加,单靠较近的亲朋好友之间的资金周转已无法满足需要,也类似传销由近至远的发展模式,资金的流转也发展至再远一些的亲朋好友的关系网。因此,目前民间借贷的风险也由原来的亲朋好友之间的情感作为信用担保发展至风险较大的基于对亲朋好友的亲朋好友的信任,由此带来的风险随之发展成为不可控。一旦中间的某一环节失控,收回资金的风险极大。类似传销,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而带来的对情感纽带的破坏力也极大,从而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二)上线发展下线,资金流通层层加码,破坏力波及面广。 

传销是通过层层加码式的流通创造所谓虚拟的价值,而实际产品不值这个价,最终就会导致接最后一棒的破产,从而引发上下线连锁反应,导致破坏力波及整个传销链条。 

而现在的民间借贷,虽然最初的资金贷出方拿到的年回报率约为20%上下,但受限于自身实力及相关经验,这种最初的资金贷出方不愿也不可能细致地考察资金需求方的信用、实力、发展前景等各方面要件,所以其一般通过民间金融机构进行放贷,而这种转贷的产生必定伴随着资金使用成本的增加。

而民间金融机构的本钱就是家底和信用,钱是产品,利息差是利润。经营者以家底和信用作为资本,从上线以20%上下的月息把钱吸收进来,即“进货”,然后寻找下线,以50%甚至100%以上的月息“出货”,赚取利息差,即利润。很多放贷人的上线不知道自己投出的钱最终用于哪里。放贷人只要有下线能还钱,就可以把从上线借来的本金和利息还给上线,以此维持运作。 

通常小型的民间金融机构为满足大客户的资金需求,也会与大型民间金融机构之间进行资金周转,而这些资金周转的环节的增加将导致资金使用成本的层层加码,致使最终的资金使用者拿到的资金成本将是月息50%乃至100%以上的天价。这种高息资金只能用于短期救急,若是用于长期维持企业运作,结果必然是企业破产、借贷资金无法收回,导致整个区域与之关联的企业及民间金融市场受连累。目前我市部分防地产开发企业破产逃债致使区域经济发展受到影响的例子就证明了这点。

(三)轻生产经营、重金融流通,势必对国民经济的实业根基造成影响。 

传销的特点是过度宣扬流通领域创造财富的作用,并大力推行,付诸实施。

而从当前民间借贷领域的资金来源及发展趋势看,亦是如此。一方面,因生产供应成本上升、市场需求量下降导致原先生产领域的资本入不敷出,开始逐步撤离生产领域,另寻逐利场所,而目前民间借贷领巨大的利率(15%-100%)诱惑使得大量民间资本进入民间金融市场。这就与传销类似,只有适度的流通结合生产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缺乏生产领域实物支持的概念流通是不可能可持续的。当富有创造力的民间资本纷纷投入民间借贷领域享受高利时,生产领域将因缺乏资金支持或随着高利贷带来的资金使用成本进一步上升而迅速萎缩,进而降低对资本的吸引力,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不但使得民间借贷的土壤和生存根基随之毁灭,而且会在战略上动摇整个国民经济的基础。 

(四)极易引发刑事案件,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传销一般都伴随着一定程度的违法犯罪,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经营、诈骗等。 

同样,民间借贷目前的发展也呈现犯罪的苗头。例如,在无法及时收回资金时,一些债主转而非法限制借款人的人身自由,或求助于专业的“讨债公司”进行暴力逼债,从而产生了人身伤害、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事件。另外,有些民间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较为灰色,大多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而获得。以上这些违法犯罪现象由于涉及面广人众,均易引发当地社会动荡,从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构建。 

二、解决民间借贷“传销化”的对策 

(一)引导与扶持结合,使实业资本复位。 

目前实业资本投机化的原因就在于从事生产领域的利润薄且无保障,资本的逐利天性促使其放弃生产转而投入民间金融市场。国家必须真正认识到中小企业的价值和意义,予以支持。首先在融资方面予以支持,在信贷政策的倾斜、资本市场的进入、融资方式的创新等方面给广大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以便利;其次在政策上加以引导,避免对中小企业的歧视政策,对外开放的领域争取也同样对内开放,对民间资本放开原有的投资领域限制,达到国民双赢;再次,在税收等方面加以扶持,清理减少不合理的税负,使守法者赚取合法利润。只要有利可图,实业资本的回归必将可期。 

(二)建立规范的民间金融市场,降低融资成本。 

目前民间金融市场一方面受制于僵化的政策规定,发展仍处于半地下状态。如不能公开募集资本金,不能从事结算、汇兑等限制性业务。另一方面,大型国有银行的垄断经营也进一步挤压了民间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因而,民间金融市场不得不依赖原始的状态进行生存和发展,由此带来的金融风险却得由社会承担。因此,放开政策限制,进一步疏导民间借贷资金,并为之创造完备、规范的发展条件,在法律保障和政策激励等方面不断创新,充分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既有利于经济发展,又有利于提高国民收入。政府可向民间借贷市场开放征信系统,减少中间环节、为资金借贷双方建立便捷的中介平台等。 

(三)严厉打击依托民间借贷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

对目前民间金融市场上确实存在的打着企业发展的幌子,从事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经营等行为的,公安经侦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打击力度。要成功查处一批党委政府关注、涉案金额巨大、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竭力为国家和人民挽回经济损失,严厉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净化我市金融领域,使得民间金融市场依法、健康发展。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结合典型案例进行现身说法,用身边人和身边事进行宣传教育,让广大群众认识到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危害性,教育群众知法守法,自觉抵制高利借贷活动的诱惑,防止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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