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陪而不审” 的三个关键环节

02.06.2015  20:12

作者:邵海林

 

杜绝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问题,需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保障陪审员的权利真正得到充分行使。

近年来,各地法院积极探索人民陪审员规范参与案件审理的程序和方式,为人民陪审员履职创造了良好条件。但审判实践中,人民陪审员庭前不准备、庭审不发问和庭后不评议仍然存在。笔者认为,需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

关于庭前不准备的问题。目前,人民陪审员开庭前准备工作的落实情况,并不乐观。有调查显示,多数人民陪审员在临近开庭时才被通知陪审,部分人民陪审员参加案件审理,仅仅是参加案件的庭审过程,庭前对案情缺乏基本了解,导致陪审员难以充分行使其权利,其直接后果只能是“陪而不审”。

对此,笔者认为,法院应设置专门的庭前准备环节,庭前提前通知已经确定的陪审员,主动提供案件的有关资料供陪审员查阅,方便陪审员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以及案件在审理中可能适用的相关法律,使陪审员在开庭前有足够时间来掌握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并做到心中有数。

关于庭审不发问的问题。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发问既是权利,又是应尽的义务。现实中,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不发言、不提问成为常态,能在庭审中主动发问的也少之又少,整个庭审活动完全由审判员一人主持进行,人民陪审员形同陪衬。

陪审员庭审发问,可以更全面地了解案情,查明案件真实情况。为充分保障陪审员发问的权利,笔者认为,在庭审中可以增设一个专门的陪审员发问环节,使陪审员积极行使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因陪审员没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在发问环节陪审员可以侧重事实认定方面的问题。这样不仅从法律上尊重了陪审员发问的权利,而且在程序上也为陪审员发问提供了保障。

关于庭后不评议的问题。按照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时,有权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但实践中,由于有些陪审员法律知识欠缺,在案件审理完后合议庭评议时,不能发表独立的见解,在对证据的认定上,也只能是审判长说了算,自然就形成了“合而不议”的情形。

笔者认为,针对庭后不评议问题,可就该问题设立奖惩机制。对于积极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陪审员给予一定的表彰。且陪审员参与案件的评议,必然花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国家应给予其适当补贴。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参与庭后评议的陪审员,法院可以给予一定的惩罚,多次不参加庭后评议,消极履行或者不履行陪审员应尽职责的,法院可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申请,免除其陪审员的职务。

 

总之,努力杜绝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问题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因此,需要在做好人民陪审员改革试点工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从制度层面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以保障陪审员的权利真正得到充分行使。(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侯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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