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司法行为 回应人大关注

25.02.2015  11:39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规范撤诉行为”“未经许可现场传播审判信息,法院可强制删除”“短信、微博、网聊记录等可作证据”……经过历时两年的论证起草和5次审委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制定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月4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最高法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推进执法司法规范化的又一体现。

    2014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的报告》。

    “应进一步改进司法解释工作,更好发挥司法解释在指导司法案件办理中的作用。”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这份报告时指出,最高法应加强对其制定的有关立案、再审等程序性规章制度进行清理,切实维护法制的统一。

    2个月后,2014年12月30日,最高法审委会第1639次会议通过《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一批)的决定》,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11件与新刑诉法有关规定不尽一致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废止。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十分关心的话题。在审议周强所作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报告时,部分出席人员提出,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的冤假错案对司法公信力的破坏最为严重。审判机关应认真剖析导致冤假错案的原因,切实树立和贯彻“疑罪从无”理念,坚决排除非法证据。发生冤假错案的不仅要依法追究责任,还应公布处理结果,给当事人和社会一个交代。

    “对错案坚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及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使正义得以恢复、冤者得到赔偿、责任者受到追究。”周强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规范司法行为工作情况时表示。

    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呼格吉勒图故意杀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审判决,撤销该院原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和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宣告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对错案酿成负有责任人员的追责随之展开。

    如何防止假释变成“提前释放”,保外就医成了“保而不医”,监外执行相当于“重获自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十分关心。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施行,“网上公示、公开开庭、代表旁听、文书公开、违纪重罚”,减刑、假释公开审理制度建立,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适用条件得到规范,人民法院执法司法规范化进一步推进。

    “近两年规范司法行为,最大的一个亮点就是推进审判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特别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现代信息技术,搭建了一个新型的司法公开平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连宁说。

责任编辑: 包瓴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