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要求支付尚未实际产生的医疗费

07.12.2015  15:37

 

作者:郑飞飞

 

2013年10月9日,郭某进入某建筑公司从事施工员工作。同年11月17日,郭某在上班时不慎摔伤,经某骨伤科医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014年6月,郭某经被认定为工伤,后经鉴定为8级伤残。今年2月,郭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由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护理费、鉴定费等共8.4万元,以及一年半后取钢板医药费和手术费8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在工作期间遭受工伤,而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相关计算标准,对公司应支付的各项补助金、护理费、鉴定费等据实进行了判定,但驳回了郭某主张的一年半后取钢板医药费和手术费8000元的诉讼请求。

评析:对于郭某提出的各类补助金、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多项诉讼请求,法院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判令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郭某主张的后续医疗费尚未实际产生,且具体金额不明确。在何时续医、治疗方案是什么、将会产生多少医疗费等事实皆不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不能支持劳动者的该项请求。

 

 

(来源:2015-12-02山东工人报)

责任编辑:武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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